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月麗,湖北嘉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天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黨貴,湖北典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黨貴,湖北典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天生、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汪峰
書記員: 袁少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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