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
徐某
劉青某
佟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
被告:劉青某。
被告:佟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
代表人:秦萬祥,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徐某、被告劉青某、被告佟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某某住院治療未終結,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訴訟。
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出院后,恢復本案訴訟。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郎俊富、被告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被告劉青某、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5月13日15時10分許,被告佟某某駕駛津GDJ578號小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灤平縣灤平鎮(zhèn)福樂多超市門前路段處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被告劉青某駕駛的被告徐某所有的小鳥牌電動車相撞,造成被告劉青某及小鳥牌電動車乘車人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青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到灤平縣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院診斷原告的傷情為1、右外踝骨折。
2、右膝、右小腿軟組織挫傷。
原告因此事故的損失有醫(yī)療費8402.19元,誤工費7350.00元,護理費1186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50.00元,營養(yǎng)費21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生活費補償費4200.00元,合計40167.19元。
被告佟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0元,支付醫(yī)藥費269.94元,合計1269.94元。
被告佟某某所有的津GDJ578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和被告佟某某予以賠償。
原告放棄被告劉青某和被告徐某對原告應賠償?shù)牟糠帧?br/>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佟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認可。
被告佟某某所有的津GDJ578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均是自2013年11月24日0時起2014至11年23月24日時止。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是200000.00元,為不計免賠險種。
對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部分,被告佟某某同意賠償。
被告佟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0元,支付醫(yī)藥費269.94元,合計1269.94元,被告要求在執(zhí)行時予以返還。
被告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劉青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佟某某駕駛機動車和被告劉青某駕駛電動車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劉青某及電動車乘車人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損害后果。
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青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
被告劉青某駕駛的小鳥牌電動車的所有人是被告徐某。
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佟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青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被告劉青某駕駛的小鳥牌電動車的所有人是被告徐某,故被告徐某與被告劉青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佟某某所有的津GDJ578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不計免賠險種。
故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由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對超出保險限額和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佟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原告王某某放棄被告劉青某和被告徐某對其應賠償?shù)牟糠?,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劉青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傷,但被告劉青某未提起訴訟,向被告佟某某和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主張權利,本案不予涉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19715.00元。
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6022.13元的80%即4817.70元。
(被告佟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0元,支付醫(yī)藥費269.94元,合計1269.94元,在執(zhí)行時抵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4.00元。
由原告王某某負擔89.00元,由被告佟某某負擔71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佟某某駕駛機動車和被告劉青某駕駛電動車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劉青某及電動車乘車人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損害后果。
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青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
被告劉青某駕駛的小鳥牌電動車的所有人是被告徐某。
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佟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青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被告劉青某駕駛的小鳥牌電動車的所有人是被告徐某,故被告徐某與被告劉青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佟某某所有的津GDJ578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不計免賠險種。
故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由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對超出保險限額和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佟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原告王某某放棄被告劉青某和被告徐某對其應賠償?shù)牟糠?,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劉青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傷,但被告劉青某未提起訴訟,向被告佟某某和被告人保財險天津市武某支公司主張權利,本案不予涉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19715.00元。
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6022.13元的80%即4817.70元。
(被告佟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0元,支付醫(yī)藥費269.94元,合計1269.94元,在執(zhí)行時抵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4.00元。
由原告王某某負擔89.00元,由被告佟某某負擔71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振國
書記員:劉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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