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瑋瑋,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某某,女,XXX年X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王某與被告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之行為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訴。
審判員:彭思琪
書記員:謝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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