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秦皇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麗杰,河北鳳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秦皇島市。
被告:撫寧縣益某巾幗養(yǎng)豬專業(y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合作社經理。
原告王淑萍與被告王某某、撫寧縣益某巾幗養(yǎng)豬專業(yè)合作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撤回對撫寧縣益某巾幗養(yǎng)豬專業(yè)合作社的起訴,依法由審判員趙鐵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淑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麗杰、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淑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合計215000元、自借款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利息合計96670元、違約金30000元,三項共計341670元。2、要求判決被告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償還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事實和理由:被告以養(yǎng)殖急需用錢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215000元,約定月息5%,每次借款被告均為原告出具借條,其中5萬元和10萬元兩筆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支付20%的違約金。以上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王某某辯稱,原告要求償還借款、利息、違約金三項共計341670元,是無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貸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雙方約定年息60%的利率,超過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受法律支持,是無效的。2、原告所述被告償還兩筆借款分別為10萬元及5萬元。其中10萬元是借款,5萬元是10萬元月息5%上打租的利息,當時因企業(yè)資金周轉不開,5萬元利息以借據(jù)形式出的手續(xù)。被答辯人要求償還本金215000元、利息96670元、違約金30000元、三項共計341670元,都是以借款150000元利滾利計算的,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保護農民小微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7日,原告王淑萍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兩份,合同約定:王某某向王淑萍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該賠償實際損失。之后,王某某在王淑萍處三次借款16500元、30000元和1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尚欠191500元。
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條、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處借款,應按約定償還,不償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0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主張,因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故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淑萍借款1915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淑萍違約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5元,減半收取321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337.50元,由原告王淑萍負擔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鐵民
書記員: 胡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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