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艷,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紅亮,黑龍江智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壯,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下落不明。
被告:國嘉偉,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下落不明。
被告:韓松福,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原告王淑艷與被告國壯、國嘉偉、韓松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淑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紅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國壯、國嘉偉、韓松福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淑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7萬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第一、二被告系父子關系,2010年3月1日,第一、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用于包地、種地,第三被告提供擔保,約定2017年12月30日還款,至還款期拒不還款,故訴至法院。
被告國壯、國嘉偉、韓松福缺席,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據一份。被告國壯、國嘉偉、韓松福缺席未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故予以確認。根據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國壯、國嘉偉系親屬關系。2010年3月1日,原告委托國壯、國嘉偉將自家在江灣的330畝旱田對外發(fā)包,承包費70000元。被告國壯、國嘉偉發(fā)包后,將承包費70000元占用,并為原告出具欠據。2017年3月1日,原告向國壯、國嘉偉主張債權,國壯、國嘉偉同意償還,但因無錢給付,后經被告韓松福說和,被告韓松福同意由其提供擔保,在2017年12月30日償還借款。逾期,三被告均未給付上述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王淑艷與被告國壯、國嘉偉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王淑艷與被告韓松福形成了擔保合同關系,三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借貸、擔保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案中,三被告未按雙方約定償還原告借款,已構成違約。關于擔保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币螂p方未約定保證方式,故應認定被告韓松福對被告國壯、國嘉偉向原告王淑艷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外,雙方約定還款時間為2017年12月30日,原告于2018年3月9日提起訴訟,屬于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國壯、國嘉偉給付借款,被告韓松福對被告國壯、國嘉偉向原告王淑艷借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國壯、國嘉偉、韓松福經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其行為應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訟主張進行抗辯及質證的權利,由此所產生的可能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壯、國嘉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給付原告王淑艷借款70000元;
二、被告韓松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云峰
人民陪審員 許鑫宇
人民陪審員 石吉祥
書記員: 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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