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丹傳汽車傳動軸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簽收文書。
被告:金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十堰市武當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本海,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金珊珊、十堰市武當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中,被告金珊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訴訟申請,因本案的被告金珊珊與原告王某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2014年2月28日已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被告金珊珊不服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已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我院需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被告金珊珊與原告王某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審理終結(jié)后才能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陳光林 審 判 員 李曉勤 人民陪審員 王 莉
書記員: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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