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張金英,河北金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定興縣。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定興縣。
原告訴稱:被告因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向原告不定期支付利息到2017年1月,自2017年2月至今被告未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本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為此被告于2017年8月18日重新給原告書寫了借條并承諾于2017年11月10日將借款本金及后續(xù)利息一次性還清,用被告名下的房產(chǎn)作為擔保,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自2017年2月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二被告負共同償還責任,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被告馬某某、王某某未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馬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9月29日借款50萬元,均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并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向原告不定期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6日,后續(xù)利息及借款本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給付,為此被告于2017年8月18日重新給原告書寫了借條并承諾于2017年11月10日將借款本金及后續(xù)利息一次性還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馬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發(fā)生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上述事實有借條、戶籍證明、利息給付的銀行憑證、照片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償還,原告按月息2分主張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馬某某、王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本院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900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 瑩
書記員:謝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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