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晶玉(黑龍江恒通法律服務所)
賁某某
張學軍(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晶玉,黑龍江恒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學軍,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晶玉,被告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學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賁某某分六次向其借款37萬元,并提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賁某某出具的借(欠)條作為依據(jù),賁某某舉證證實已償還3萬元,故本院對賁某某欠款34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關(guān)于賁某某償還的3萬元,按照交易習慣,應認定為償還首筆10萬元的借款。關(guān)于利息,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支付利息2%,符合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故該筆借款應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本金7萬元支付利息。2012年4月25日至6月27日的27萬元借款對利息無書面約定,且王某某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賁某某亦不予認可,故該27萬元借款應視為無息借款,又因均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可自王某某起訴主張權(quán)利之日即2014年4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關(guān)于借款是否設立抵押擔保,2012年4月1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雖約定以挖掘機作為抵押擔保,法律規(guī)定,車輛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賁某某未舉證證實雙方已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故其關(guān)于以挖掘機抵押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賁某某未舉證證實已將抵押物交付王某某,關(guān)于返還,賁某某可另訴主張權(quán)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7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止,按月息2%計算);
二、被告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27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給付款項,被告如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0元,郵寄送達費24元,訴訟保全費2370元,由被告賁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賁某某分六次向其借款37萬元,并提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賁某某出具的借(欠)條作為依據(jù),賁某某舉證證實已償還3萬元,故本院對賁某某欠款34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關(guān)于賁某某償還的3萬元,按照交易習慣,應認定為償還首筆10萬元的借款。關(guān)于利息,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支付利息2%,符合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故該筆借款應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本金7萬元支付利息。2012年4月25日至6月27日的27萬元借款對利息無書面約定,且王某某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賁某某亦不予認可,故該27萬元借款應視為無息借款,又因均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可自王某某起訴主張權(quán)利之日即2014年4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關(guān)于借款是否設立抵押擔保,2012年4月1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雖約定以挖掘機作為抵押擔保,法律規(guī)定,車輛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賁某某未舉證證實雙方已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故其關(guān)于以挖掘機抵押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賁某某未舉證證實已將抵押物交付王某某,關(guān)于返還,賁某某可另訴主張權(quán)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7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止,按月息2%計算);
二、被告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27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給付款項,被告如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0元,郵寄送達費24元,訴訟保全費2370元,由被告賁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
審判長:顧航
審判員:劉玉堃
審判員:楊春秋
書記員:王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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