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文華(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0110803249。
被告錢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武漢市中勝泓潤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工人村都市工業(yè)園內,現(xiàn)經(jīng)營地武漢市江岸區(qū)五福路4號。
法定代表人徐國萍,總經(jīng)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良會(特別授權代理),湖北重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24201200510807267。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9號民事裁定書,并采取了財產(chǎn)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錢某某、李某某、武漢市中勝泓潤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勝泓潤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胡迪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石俊、丁鳳玲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文華,被告錢某某、李某某、中勝泓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良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起,王某某與錢某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2013年8月9日,王某某向錢某某出借5,000,000元,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向王某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計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人錢某某,擔保人中勝泓潤公司。2013年9月18日,王某某向錢某某出借2,000,000元,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向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計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人錢某某,擔保人中勝泓潤公司。2013年10月9日,王某某向錢某某出借1,000,000元,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向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計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人錢某某,擔保人中勝泓潤公司。借款后,錢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詳見附表)。2015年5月15日,錢某某再次向王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向王某某借款9,920,000元,此借款系2013年8月9日借款5,000,000元、2013年9月18日借款2,000,000元、2013年10月9日借款1,000,000元,現(xiàn)經(jīng)本息結算后形成的新的借款關系;借款利息按月息3%計算,按月支付,在借款期間借款人有權隨時還款;借款人錢某某,擔保人中勝泓潤公司。此后,錢某某僅于2015年6月4日支付500,000元后未再還本付息,中勝泓潤公司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故王某某訴至本院。
另查明:錢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借條》、《個人賬戶明細賬單》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錢某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王某某于2013年分三次向錢某某出借8,000,000元,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予以確認,雙方按約定的月息3%標準實際履行,借款到期后錢某某未能如期足額的還本付息,雙方仍按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2015年5月15日,王某某就借款本金及前期欠息與錢某某進行結算,錢某某重新出具新的《借條》確認借款金額為前期借款本息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15年5月15日《借條》確認借款為9,920,000元,含本金8,000,000元及前期以月息3%計算的利息1,920,000,該本息之和超出上述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上述“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規(guī)定,王某某與錢某某之間的借款利率應以月息2%為上限,以此標準計算,截止2015年5月15日,錢某某應支付利息3,340,667元,但其實付3,000,000元,仍差欠王某某利息340,667元及本金8,000,000元(詳見附表)。2015年6月4日,錢某某向王某某支付500,000元,該款清償前期差欠利息后,剩余款項52,667元(詳見附表)應沖抵本金,故截止當日,錢某某已結清前期利息,差欠王某某借款本金7,947,333元。綜上,王某某要求錢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9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錢某某應向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947,333元,并以此為基數(shù)按月息2%標準支付從2015年6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李某某系錢某某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卞X某某、李某某認為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有上述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故其抗辯觀點本院不予采納,李某某應與錢某某共同承擔對外債務。中勝泓潤公司自愿為錢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王某某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錢某某、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947,333元;
二、被告錢某某、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按月息2%標準,以7,947,333元為本金,從2015年6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武漢市中勝泓潤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錢某某、李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891元、保全費5,000元、郵寄費60元,共計89,951元,由被告錢某某、李某某、武漢市中勝泓潤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 迪 人民陪審員 石 俊 人民陪審員 丁鳳玲
書記員:楊林 借款時間 借款本金 結算時間 計息天數(shù) 月利率 日利率 應付利息 付息時間 已付利息 欠付利息 超付利息 2013年8月9日 5000000 2015年5月15日 644 2% 30 2146667 2013年9月17日 100000 2013年9月18日 2000000 2015年5月15日 604 805333 2013年9月18日 50000 2013年10月9日 1000000 2015年5月15日 583 388667 2013年10月9日 150000 2013年10月29日 60000 2013年11月12日 180000 2013年11月19日 60000 2013年12月16日 180000 2013年12月23日 60000 2014年1月10日 180000 2014年1月22日 60000 2014年2月21日 240000 2014年4月18日 240000 2014年4月29日 240000 2014年5月12日 240000 2014年7月10日 480000 2015年2月16日 480000 總計 8000000 2015年5月15日 3340667 3000000 340667 20 2015年6月4日 500000 52667 794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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