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被告:哈爾濱重工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利民開發(fā)區(qū)天津大街。法定代表人:薛明,男,職務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天峰,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沙洪超,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哈爾濱重工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理由充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由春榮
書記員:王成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