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周榮輝(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船務公司
田景范(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
施楠(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
原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源勝物流倉儲服務處業(yè)主,住所地哈爾濱市。
委托代理人周榮輝,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江畔路140號。
法定代表人張瑞武,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景范,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施楠,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江畔路140號。
負責人任寶生,站長。
委托代理人田景范,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施楠,黑龍江嶸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榮輝,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景范、施楠,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的委托代理人田景范、施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對雙方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1、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黑龍江航運公安局接處警案件登記表及視聽資料有異議,根據事實情況,其報警記錄記載的時間為2014年5月28日19時15分,其證明的時間與事實不符,根據與法院調取的時間為2014年5月29日是第二天到現(xiàn)場,且現(xiàn)場情況已經清掃完畢,不存在有玻璃存在的情況,錄像上沒有體現(xiàn)是從樓頂上掉落玻璃將原告砸傷,錄像體現(xiàn)的是有何處玻璃落體,但方向不對,原告當時站的位置應當由北面而來的玻璃砸傷,由于江面上有很多船只,也有玻璃,原告被傷后所收集的證據及現(xiàn)場不全面,航運公安局出具的該份筆錄不客觀不事實,故不應采納。對照片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被告提供的照片能夠證明被告樓梯玻璃不存在破損情況,故原告被玻璃劃傷的情況不是我單位落體的玻璃。對證據二、三、四,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所受傷害與二被告無關,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五,真實性有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住院時間為2014年5月28日至5月31日,原告提供的該證據為5月30日系原告住院時間,故原告不可能打車;對證據六,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所受傷害與二被告無關,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計算的繼續(xù)治療費用按照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現(xiàn)32周歲,到75周歲應當是八次繼續(xù)治療費用,而不是原告計算的九次;對證據七,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故原告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對證據八,真實性無異議,對哈爾濱市呼蘭區(qū)石人鎮(zhèn)城子村出具的介紹信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關于原告父母無勞動能力證明應由鑒定機構或醫(yī)療機構出具,其村委會沒有資質,因此不應承擔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父母如果承擔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一是無勞動能力,二為無經濟能力,原告為舉證證明其無經濟能力。2、原告對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一,真實性有異議,照片拍照時間不能確定,無法證實與本案有關,不能證明玻璃何時受損,購買的玻璃膠是何時購買的,也不能證明原告受傷時玻璃未脫落;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對原告造成傷害的樓體所有權人為哈爾濱船務公司,不能證明其實際使用及管理該樓體。3、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對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證據二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該證據雖然在制作過程存有瑕疵,但出具登記表的機關確實經過調取監(jiān)控錄像及現(xiàn)場勘驗得出的結論,結合事發(fā)時的地理環(huán)境及周圍情況,本院認為該份登記表所記錄的事實基本可以認可,被告提出有可能是江面船只的玻璃導致原告受傷,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其推斷,故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因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故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二、四、六、七、八,因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三中事故發(fā)生當天的醫(yī)療費票據,因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三中2014年6月5日的醫(yī)療費票據,并結合出院醫(yī)囑,本院認為該票據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三中2014年6月20日的醫(yī)療費票據,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其花費的合理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五,因與原告受傷時間不吻合,又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中的照片兩張,因無法證明其要證實的問題,故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中的發(fā)票及商品明細表,因系復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貨場內送貨時被玻璃刮傷面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雖抗辯稱并非其所有的樓體玻璃所致,但并無相反證據證實其抗辯主張成立,故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經營場所內受傷,并有黑龍江航運公安局接處警案件登記表予以證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作為樓體的所有人及實際管理人應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系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且涉訴樓體并非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所有及管理使用,故原告訴請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該訴請不予支持。本院對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侠聿糠钟枰哉J可,具體賠償數(shù)額為:1、醫(yī)藥費:16208.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天×100元/天);3、交通費:9元(3天×3元/天);4、殘疾賠償金(九級):78388元(2013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20年×20%);5、誤工費:10198.50元(2013年黑龍江省職工平均工資40794元/年÷12個月×3個月);6、護理費:1891.73元(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49320元/年÷365天×14天);7、精神撫慰金:6000元;8、繼續(xù)治療費用11600元(面頸部瘢痕治療費用10000元及牙齒修復費用800元×2顆=1600元,牙齒后續(xù)的修復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張);9、鑒定費2740元。因原告自己主動放棄對眼部的鑒定,故眼部檢查的鑒定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醫(yī)藥費16208.14元。
二、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
三、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交通費9元。
四、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殘疾賠償金78388元。
五、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誤工費10198.50元。
六、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護理費1891.73元。
七、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精神撫慰金6000元。
八、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繼續(xù)治療費用11600元。
九、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鑒定費2740元。
十、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6元,此款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負擔。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款額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貨場內送貨時被玻璃刮傷面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雖抗辯稱并非其所有的樓體玻璃所致,但并無相反證據證實其抗辯主張成立,故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經營場所內受傷,并有黑龍江航運公安局接處警案件登記表予以證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作為樓體的所有人及實際管理人應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系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且涉訴樓體并非哈爾濱船務公司航運站所有及管理使用,故原告訴請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該訴請不予支持。本院對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侠聿糠钟枰哉J可,具體賠償數(shù)額為:1、醫(yī)藥費:16208.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天×100元/天);3、交通費:9元(3天×3元/天);4、殘疾賠償金(九級):78388元(2013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20年×20%);5、誤工費:10198.50元(2013年黑龍江省職工平均工資40794元/年÷12個月×3個月);6、護理費:1891.73元(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49320元/年÷365天×14天);7、精神撫慰金:6000元;8、繼續(xù)治療費用11600元(面頸部瘢痕治療費用10000元及牙齒修復費用800元×2顆=1600元,牙齒后續(xù)的修復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張);9、鑒定費2740元。因原告自己主動放棄對眼部的鑒定,故眼部檢查的鑒定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醫(yī)藥費16208.14元。
二、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
三、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交通費9元。
四、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殘疾賠償金78388元。
五、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誤工費10198.50元。
六、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護理費1891.73元。
七、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精神撫慰金6000元。
八、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繼續(xù)治療費用11600元。
九、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鑒定費2740元。
十、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6元,此款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負擔。被告哈爾濱船務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款額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審判長:李曉冬
審判員:楊順利
審判員:王艷艷
書記員:劉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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