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東
王海龍
王彥軍(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孫海龍
懷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劉夢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
管中華
杜瑞軍
張健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
王艷峰
佟帥
原告王海東。
委托代理人王海龍,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彥軍,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海龍,農民。
被告懷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zhèn)京西果菜批發(fā)市場。
法定代表人張立斌,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夢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勝利北路64號。
負責人崔慶歡,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管中華。
被告杜瑞軍,司機。
被告張健。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住所地玉田縣城內興旺三期10號門市。
負責人馬立東,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艷峰。
被告佟帥。
原告王海東與被告孫海龍、懷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懷來開元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杜瑞軍、張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佟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秀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東委托代理人王海龍、王彥軍、被告懷來開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夢龍、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中華、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的委托代理人王艷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海龍、杜瑞軍、張健、佟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住院265天,每天發(fā)生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合計53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馬海玲護理,馬海玲收入標準按衛(wèi)生和社會保障福利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為24905.64元(34304元/年÷365天×265天)。原告因傷誤工,誤工費應自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誤工標準應以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即36905.98元(66.98元/天×551天)。原告戶籍雖在農村,但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應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即109752元(18292元/年×20年×30%);原告需贍養(yǎng)父母、撫養(yǎng)兒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并入殘疾賠償金中,原告需與王海龍共同扶養(yǎng)父親19年,母親20年,與妻子共同扶養(yǎng)兒子15年,根據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7559.35元(4711元/年×19年×30%+4711元/年×1年×30%×50%)。原告需安裝左膝關節(jié)假體,置換費用為4.0萬至5.0萬,更換周期為10年至15年,根據原告的年齡等實際情況,以確定置換費用5萬元,更換周期以11年為宜,2011年8月11日原告已進行為左膝關節(jié)置換手術,按平均壽命74.83歲計算,還應更換4次,假肢輔助器具費為20萬元。根據原告住院、出院、鑒定等實際需要,酌情確定交通費為1500元。原告因傷致殘,精神上遭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應予支持,數額以10000元為宜。原告因此事故發(fā)生如下?lián)p失:醫(yī)療費338470.42元、內固定物取出費用10000元、面部瘢痕治療費用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護理費24905.64元、誤工費36905.98元、殘疾賠償金137311.35元(109752元+27559.3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00元、鑒定費48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771193.39元。
本次事故致孫海龍、杜瑞軍及杜瑞軍車上乘員張德凱,田國輝車上乘員王海東、常振華、李占柏、馬文瑞、馬進倉、張艷紅、許子艷、趙金艷、趙立娟、王雅輝受傷,上述傷者除孫海龍、趙立娟外,均就因此事故發(fā)生的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佟帥的車輛在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投保了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被告孫海龍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事故均發(fā)生于保險期間,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田國輝車上的傷者予以賠償,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田國輝車上的傷者、杜瑞軍車上的傷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田國輝車上乘員為本案八名原告及王海東,九位傷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385615.72元,超過四份交強險該項下40000元的賠償限額,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419557.69元(其中王海東屬于該項下的損失為410622.97元),超過四份交強險該項下440000元的賠償限額。九位傷者應首先在冀B×××××/冀B×××××掛號車兩份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按比例受償,然后與杜瑞軍、張德凱在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G×××××掛號車兩份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按比例受償。即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項下賠償上述九位傷者20000元,其中原告王海東18452.07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九位傷者220000元,其中原告王海東215314.97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15314.97÷410622.97×10000=5243.62元),原告許子艷、王雅輝該項下無損失??鄢桓娲蟮刎旊U玉田營銷部的上述賠償后,九位傷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365615.72元,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199557.69元,張德凱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61883.58元,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413253.2元,杜瑞軍屬于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80349.7元,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70904.66元。上述十一位傷者應計算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合計為507849元,超過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G×××××掛號兩份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20000元,應計算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合計為683715.55元,超過兩份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22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按比例賠償上述十一位傷者。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支公司在醫(yī)療項下賠償原告王海東13284.2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王海東62844.4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2844.49÷(410622.97-215314.97)×(10000-5243.62)=1530.47元]。
原告王海東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由事故各方的車主按過錯責任承擔,以被告孫海龍承擔30%的責任,被告佟帥承擔70%的責任為宜。上述車輛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且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均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故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十一位傷者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總額為959234.55元,其中王海東、張德凱、杜瑞軍交強險之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5434.03元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其中王海東為3225.91元(10000元-1530.47元-5243.62元)],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十一位傷者254826.14元[(959234.55元-15434.03元)×30%×90%],未超過賠償限額,應賠償原告王海東123679.37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30%×90%]。被告孫海龍賠償原告王海東精神損害撫慰金967.77元(3225.91元×30%),因車輛超載賠償原告王海東13742.15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30%×10%],計14709.92元。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賠償田國輝車上乘員包括原告孫海龍共九位傷者(張德凱、杜瑞軍為本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486111.06的70%的90%,計306249.97元,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55萬元的限額,其中賠償原告王海東288585.20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70%×90%]。被告佟帥賠償原告王海東精神損害撫慰金2258.14元(3225.91元×70%),因車輛超載賠償原告王海東32065.02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70%×10%],計34323.16元。
被告孫海龍將冀G×××××/冀G×××××掛號車輛掛靠于被告懷來開元公司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發(fā)生事故致人損害,被告懷來開元公司應當與被告孫海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在冀G67736/冀GL238掛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76128.69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3679.37元,計199808.0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孫海龍賠償原告原告王海東14709.92元。被告懷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在冀BJ3238/冀BYK35掛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233767.04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288585.20元,合計522352.2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被告佟帥賠償原告王海東34323.1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40元,減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佟帥負擔1379元,被告孫海龍負擔5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住院265天,每天發(fā)生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合計53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馬海玲護理,馬海玲收入標準按衛(wèi)生和社會保障福利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為24905.64元(34304元/年÷365天×265天)。原告因傷誤工,誤工費應自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誤工標準應以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即36905.98元(66.98元/天×551天)。原告戶籍雖在農村,但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應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即109752元(18292元/年×20年×30%);原告需贍養(yǎng)父母、撫養(yǎng)兒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并入殘疾賠償金中,原告需與王海龍共同扶養(yǎng)父親19年,母親20年,與妻子共同扶養(yǎng)兒子15年,根據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7559.35元(4711元/年×19年×30%+4711元/年×1年×30%×50%)。原告需安裝左膝關節(jié)假體,置換費用為4.0萬至5.0萬,更換周期為10年至15年,根據原告的年齡等實際情況,以確定置換費用5萬元,更換周期以11年為宜,2011年8月11日原告已進行為左膝關節(jié)置換手術,按平均壽命74.83歲計算,還應更換4次,假肢輔助器具費為20萬元。根據原告住院、出院、鑒定等實際需要,酌情確定交通費為1500元。原告因傷致殘,精神上遭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應予支持,數額以10000元為宜。原告因此事故發(fā)生如下?lián)p失:醫(yī)療費338470.42元、內固定物取出費用10000元、面部瘢痕治療費用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護理費24905.64元、誤工費36905.98元、殘疾賠償金137311.35元(109752元+27559.3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00元、鑒定費48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771193.39元。
本次事故致孫海龍、杜瑞軍及杜瑞軍車上乘員張德凱,田國輝車上乘員王海東、常振華、李占柏、馬文瑞、馬進倉、張艷紅、許子艷、趙金艷、趙立娟、王雅輝受傷,上述傷者除孫海龍、趙立娟外,均就因此事故發(fā)生的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佟帥的車輛在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投保了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被告孫海龍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事故均發(fā)生于保險期間,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田國輝車上的傷者予以賠償,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對田國輝車上的傷者、杜瑞軍車上的傷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田國輝車上乘員為本案八名原告及王海東,九位傷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385615.72元,超過四份交強險該項下40000元的賠償限額,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419557.69元(其中王海東屬于該項下的損失為410622.97元),超過四份交強險該項下440000元的賠償限額。九位傷者應首先在冀B×××××/冀B×××××掛號車兩份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按比例受償,然后與杜瑞軍、張德凱在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G×××××掛號車兩份交強險各分項范圍內按比例受償。即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項下賠償上述九位傷者20000元,其中原告王海東18452.07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九位傷者220000元,其中原告王海東215314.97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15314.97÷410622.97×10000=5243.62元),原告許子艷、王雅輝該項下無損失??鄢桓娲蟮刎旊U玉田營銷部的上述賠償后,九位傷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365615.72元,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199557.69元,張德凱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61883.58元,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413253.2元,杜瑞軍屬于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80349.7元,屬于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70904.66元。上述十一位傷者應計算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合計為507849元,超過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G×××××掛號兩份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20000元,應計算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合計為683715.55元,超過兩份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22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按比例賠償上述十一位傷者。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支公司在醫(yī)療項下賠償原告王海東13284.2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王海東62844.4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2844.49÷(410622.97-215314.97)×(10000-5243.62)=1530.47元]。
原告王海東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由事故各方的車主按過錯責任承擔,以被告孫海龍承擔30%的責任,被告佟帥承擔70%的責任為宜。上述車輛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且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均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故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十一位傷者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總額為959234.55元,其中王海東、張德凱、杜瑞軍交強險之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5434.03元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其中王海東為3225.91元(10000元-1530.47元-5243.62元)],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十一位傷者254826.14元[(959234.55元-15434.03元)×30%×90%],未超過賠償限額,應賠償原告王海東123679.37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30%×90%]。被告孫海龍賠償原告王海東精神損害撫慰金967.77元(3225.91元×30%),因車輛超載賠償原告王海東13742.15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30%×10%],計14709.92元。被告大地財險玉田營銷部賠償田國輝車上乘員包括原告孫海龍共九位傷者(張德凱、杜瑞軍為本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486111.06的70%的90%,計306249.97元,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55萬元的限額,其中賠償原告王海東288585.20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70%×90%]。被告佟帥賠償原告王海東精神損害撫慰金2258.14元(3225.91元×70%),因車輛超載賠償原告王海東32065.02元[(771193.39元-18452.07元-215314.97元-13284.2元-62844.49元-3225.91元)×70%×10%],計34323.16元。
被告孫海龍將冀G×××××/冀G×××××掛號車輛掛靠于被告懷來開元公司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發(fā)生事故致人損害,被告懷來開元公司應當與被告孫海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在冀G67736/冀GL238掛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76128.69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3679.37元,計199808.0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孫海龍賠償原告原告王海東14709.92元。被告懷來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營銷服務部在冀BJ3238/冀BYK35掛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233767.04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海東288585.20元,合計522352.2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四、被告佟帥賠償原告王海東34323.1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40元,減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佟帥負擔1379元,被告孫海龍負擔591元。
審判長:張秀艷
書記員: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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