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陳雷(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
王宏宇(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
龔洪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雷,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龔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龔洪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3萬元整,并出具了借據。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
但被告逾期未予償還。
現請求被告償其欠款23萬元。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王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
王某某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2014年5月30日,龔洪某出具的借條。
證明其欠款事實。
本院確認:原告所舉示的證據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3萬元的事實清楚。
應依法予以償還。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龔洪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2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00元,由被告龔洪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3萬元的事實清楚。
應依法予以償還。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龔洪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2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00元,由被告龔洪某負擔。
審判長:任慧克
審判員:王麗華
審判員:郝雪明
書記員:郭文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