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會欣,河北東方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東客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東客村委會)。地址: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東客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敏,該村委會主任。
第三人:尹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東客村委會、第三人尹國平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2016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會欣、第三人尹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東客村委會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2007年、2008年土地賠償款111495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0年,原告承包了東客村委會48畝土地,并訂立了合同。2007年,原告接到東客村委會通知,因承包土地被征用,需歸還土地,一切損失由被告承擔。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并經(jīng)村委會研究決定,同意賠償原告兩年的損失111495元,但至今被告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
第三人尹國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給第三人2007年、2008年土地賠償款111495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王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00年,原告與第三人共同承包了東客村委會48畝土地,因此,賠償款應給付第三人。
被告東客村委會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000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東客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以下簡稱“原告合同”),用以證明原告承包了48畝土地;2、2001年12月30日,原告交納承包費收據(jù)以及戶名為王某某的糧補存折,用以證明原告已實際履行該承包合同;3、2012年6月21日被告東客村委會會議紀要,以及同年6月23日村委會負責人王春敏簽字的付款證明單,用以證明被告東客村委會同意賠償原告損失111495元。第三人的質證意見為:證據(jù)1是假合同,不認可;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糧補存折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但賠償款是賠償承包方損失,因原告和第三人共同承包,應先給付第三人,再由第三人進行分配。
第三人尹國平提交的證據(jù):1、2000年6月1日,原告王某某、第三人尹國平與被告東客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以下簡稱“第三人合同”),用以證明本案所涉承包土地為原告和第三人合伙承包;2、本院(2014)欒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第三人合同為有效合同;3、2012年7月8日原告與第三人上訪材料,用以證明二人合伙承包了土地;4、2001年3月份、2002年3月份工資發(fā)放表,用以證明合伙期間雇傭工人工資發(fā)放情況;5、13份證人證言,用以證明二人合伙承包,工人工資由第三人墊付;6、電費收據(jù)8張,用以證明土地耕種期間電費支出情況;7、欒城區(qū)東客村宴園酒家菜單收據(jù),用以證明承包期間,合伙人在該酒家消費支出情況;8良種材料購銷合同,用以證明原告與第三人共同購買樹苗。原告的質證意見為:證據(jù)1“第三人合同”落款處“王某某”簽字是原告書寫,但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可以看出被告東客村委會也不認可與第三人訂立過合同;證據(jù)3上訪材料落款處“王某某”簽字是原告書寫,但不認可共同承包土地;證據(jù)4工資發(fā)放表真實性不認可;證據(jù)5證人未出庭,不認可;證據(jù)6電費收據(jù)、證據(jù)7菜單收據(jù)、證據(jù)8購銷合同與本案均無關聯(lián)性。
被告東客村委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jù)質證的權利。
2016年8月9日,對被告東客村委會主任王春敏進行了詢問,其稱,兩份合同情況不清楚,是前幾任村干部遺留問題,現(xiàn)村委會通過并決定,同意給付王某某。
審理中,本院依職權調取了本院(2014)欒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卷宗,卷宗第35、36頁為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就土地承包一事對原告王某某的詢問筆錄,時間為2012年12月20日,該筆錄中顯示“?請問承包費你交了多少錢。:我交了5萬元整的承包費,錢是尹國平給的我,我交給了東客村委會?!钡谌艘鼑綗o異議。原告王某某稱,對詢問筆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5萬元是與尹國平有其他經(jīng)濟糾紛,不是尹國平合伙承包土地的投入。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春,被告東客村委會將該村廢棄窯坑地48畝公開招標并承包給村民。后因政府征地,致承包方無法耕種,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經(jīng)核實土地面積、糧食折價后,村委會研究決定,賠償2007年、2008年賠償款111495元。2016年7月5日,原告王某某持“原告合同”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賠償款111495元及利息。2016年7月29日,第三人尹國平持“第三人合同”提出申請,要求參加訴訟,本院經(jīng)審查準許了第三人的申請?!霸婧贤迸c“第三人合同”發(fā)包方均為被告東客村委會,在行文、格式以及錯誤更正處均一致,不同之處有二:“原告合同”承包方為王某某一人,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第三人合同”承包方為王某某、尹國平二人,無生效日期。2014年8月25日,東客村委會曾訴至本院,要求確認“第三人合同”無效,本院作出了(2014)欒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生效),判決駁回東客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某稱,原告與被告東客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為有效合同,并且已實際履行,賠償款應給付原告。第三人尹國平稱,被告東客村委會雖不認可“第三人合同”,并曾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合同”應為有效合同,賠償款應給付第三人后,由第三人分配。被告東客村委會未到庭參加訴訟。
以上有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被告東客村委會會議紀要與付款證明單,均寫明2007、2008年承包地賠償款為111495元,并有東客村干部簽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賠償款數(shù)額予以認定。
原告與第三人雖均不認可對方合同,但從合同訂立情況來看,原告認可“第三人合同”落款處的“王某某”簽字系其本人書寫。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對原告王某某的詢問筆錄中,原告稱,5萬元整的承包費是尹國平給的。庭審中,原告王某某又稱該5萬元是與尹國平有其他經(jīng)濟糾紛,不是尹國平合伙承包土地的投入,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加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亦認可上訪材料的落款處的“王某某”簽字系其本人書寫。綜合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情況,本院認定二人共同承包了土地,被告東客村委會應將賠償款給付原告王某某與第三人尹國平。第三人尹國平關于賠償款先給付其本人,再由其分配的主張,以及原告與第三人要求給付利息的主張,無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東客村委會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東客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第三人尹國平賠償款1114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0元,減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冶河鎮(zhèn)東客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2530元(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剛
書記員:石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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