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楊壽強(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
李正平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壽強,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正平。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正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正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后,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意見,且原告對被告欠貨款的事實出具了被告方簽字確認的欠條予以證實,故對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及被告欠原告貨款12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貨款,現(xiàn)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2000元,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在欠條中并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故對原告主張自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利息的起算日應自原告起訴次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日止。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未能組織調(diào)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正平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貨款12000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貨款還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后,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意見,且原告對被告欠貨款的事實出具了被告方簽字確認的欠條予以證實,故對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及被告欠原告貨款12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貨款,現(xiàn)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2000元,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在欠條中并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故對原告主張自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利息的起算日應自原告起訴次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日止。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未能組織調(diào)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正平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貨款12000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貨款還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薛紅偉
審判員:張振常
審判員:常景志
書記員:張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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