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陳發(fā)金(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白某某
王某某
李長春(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劉明亮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峰峰礦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發(fā)金,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磁縣。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長春,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鄲市開發(fā)區(qū)華澤路與新園街交叉口東北角紙業(yè)研發(fā)綜合樓。
負責人趙志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明亮,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白某某、王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陳發(fā)金、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長春、中華聯合保險委托代理劉明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5年8月21日17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D×××××、冀DWW3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魏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魏峰線張家樓村路段,與沿河泉村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駛原告王某某駕駛的二輪助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
經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王某某提供下列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單,證明事故事實、責任劃分、投保情況,其中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是350000元且不計免賠。
二、邯鄲市第四醫(yī)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書、費用清單、外購藥發(fā)票、邯鄲縣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證明原告住院81天,醫(yī)療費166101.71元(包含被告王某某已支付醫(yī)療費55000元),需外購藥,加強營養(yǎng),住院期間兩人護理。
三、邯鄲縣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槎壱惶?、八級一處,原告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二次手術費18000元,鑒定費2000元。
殘疾賠償金參照河北省2016年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傷殘系數主張96%,主張20年,共計212179.2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48000元。
四、原告誤工證明、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6個月工資表(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證明原告平均月收入3400元,誤工期限6個月,誤工費共計20400元。
五、護理人員苗玉濤戶口頁、王佳麗戶口頁及結婚證、護理人員王佳寧戶口頁、王佳寧、苗玉濤駕駛證、資格證、車主證明、道路運輸證,證明王佳寧、苗玉濤均按照河北省2015年交通運輸業(yè)標準53159元,護理期限均為81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共計25650元。
后期護理主張一人,按照河北省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標準32045元,護理依賴程度主張80%,后期護理依賴的護理費共計512720元。
六、交通費票據,證明交通費2000元。
七、證人證言(證人出庭),證明護理人員苗玉濤、王佳寧系其雇傭司機,苗玉濤月收入是3500元加伙食費;王佳寧月收入為工資加提成,每月收入為四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被告中華聯合保險辯稱,承保情況屬實,其中主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是300000元且不計免賠,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是50000元且不計免賠。
對于原告合法合理損失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和合同約定承擔。
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如果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以主車的保險責任限額為準,且事故車輛存在超載現象,應扣除保險限額10%的賠償責任,即事故車輛主車為300000元,扣除免賠率10%,商業(yè)三者險最高賠償限額為270000元。
鑒定費、訴訟費,中華聯合保險不承擔。
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提供下列證據:一、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證明賠償數額以主車的保險責任限額為準,且車輛超載應扣除保險限額10%的賠償責任。
二、主掛車保險單副本、投保人聲明復印件、投保單,證明中華聯合保險已向被保險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免責部分合法有效。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其系司機,被告白某某系事故車輛車主,其與白某某系夫妻關系。
該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主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是300000元且不計免賠,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是50000元且不計免賠。
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扣除10%賠償責任和以主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準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故事故車輛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應為350000元。
其已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55000元。
被告王某某提供下列證據:收條兩張,證明其已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55000元。
被告白某某未提供答辯狀和證據。
本院認為,該條款的內容增加了投保人的賠償責任且免除保險人責任,系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就該條款內容在投保人投保時作出明確的說明。
根據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復印件顯示,投保人白某某在事故車輛主車投保人聲明上簽字,掛車投保人聲明無投保人簽字,雖然掛車投保人聲明無投保人簽字,但因主車和掛車的保險條款為同一條款,投保人白某某在主車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處簽字,視為中華聯合保險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被告中華聯合保險該辯稱意見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辯稱,因其對邯鄲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故申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壓妥o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對原告的各項損害賠償請求作出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經核算邯鄲市第四醫(yī)院醫(yī)療費為161901.71元;外購藥4200元,因有醫(yī)囑,予以支持;邯鄲縣醫(yī)院醫(yī)療費972元,因無醫(yī)囑,不予支持,故醫(yī)療費為166101.71元;
2、誤工費,原告主張其月收入3400元,并提供了其誤工證明、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6個月工資表。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無法真實客觀反映其收入情況,參照河北省2015年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因原告主張未超過該標準,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計6個月,本院予以確認,故誤工費為3400元×6月=20400元;
3、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人員王佳寧、苗玉濤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53159元,并提供了苗玉濤戶口頁、王佳麗戶口頁及結婚證、護理人員王佳寧戶口頁、王佳寧、苗玉濤駕駛證、資格證、車主證明、道路運輸證、證人證言(證人出庭)。
本院認為,護理人員苗玉濤系王林海雇傭司機、護理人員王佳寧系孫燾燾雇傭司機,本院予以采信,且兩護理人員均具有道路運輸資格,故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81天兩人護理及定殘后20年一人護理,后期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32045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其護理依賴程度為80%,根據原告?zhèn)椋驹鹤枚ㄔ孀o理依賴程度為70%,故護理費為53159元÷365天×81天×2人+32045元×20年×70%=472223.86元;
4、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其為農村居民,本院予以確認,故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
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槎壱惶?、八級一處,原告主張殘疾賠償系數96%,原告定殘之日58歲,故殘疾賠償金為10186元×20年×96%=195571.2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48000元,本院認為,該次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使其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故本院予以支持?br/>6、住院伙食補助費4050元(50元×81天)、營養(yǎng)費4050(50元×81天)、二次手術費18000元、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本院酌定800元。
綜上,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均系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192201.71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系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736995.06元。
鑒定費2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之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因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車輛使用人王某某承擔。
原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192201.71元,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182201.71元。
原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736995.06元,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剩余626995.06元。
原告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為182201.71元、626995.06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811196.77元,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567837.74元,因事故車輛商業(yè)三者險最高賠償限額是270000元,故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70000元。
仍有不足的,由車輛使用人王某某承擔297837.74元(567837.74元-270000元),因被告王某某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55000元,故被告王某某仍需賠償原告242837.74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70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42837.74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0元,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5876元,被告王某某負擔3659元,原告王某某負擔17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條款的內容增加了投保人的賠償責任且免除保險人責任,系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就該條款內容在投保人投保時作出明確的說明。
根據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復印件顯示,投保人白某某在事故車輛主車投保人聲明上簽字,掛車投保人聲明無投保人簽字,雖然掛車投保人聲明無投保人簽字,但因主車和掛車的保險條款為同一條款,投保人白某某在主車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處簽字,視為中華聯合保險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被告中華聯合保險該辯稱意見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辯稱,因其對邯鄲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故申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壓妥o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對原告的各項損害賠償請求作出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經核算邯鄲市第四醫(yī)院醫(yī)療費為161901.71元;外購藥4200元,因有醫(yī)囑,予以支持;邯鄲縣醫(yī)院醫(yī)療費972元,因無醫(yī)囑,不予支持,故醫(yī)療費為166101.71元;
2、誤工費,原告主張其月收入3400元,并提供了其誤工證明、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6個月工資表。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無法真實客觀反映其收入情況,參照河北省2015年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因原告主張未超過該標準,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計6個月,本院予以確認,故誤工費為3400元×6月=20400元;
3、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人員王佳寧、苗玉濤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53159元,并提供了苗玉濤戶口頁、王佳麗戶口頁及結婚證、護理人員王佳寧戶口頁、王佳寧、苗玉濤駕駛證、資格證、車主證明、道路運輸證、證人證言(證人出庭)。
本院認為,護理人員苗玉濤系王林海雇傭司機、護理人員王佳寧系孫燾燾雇傭司機,本院予以采信,且兩護理人員均具有道路運輸資格,故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81天兩人護理及定殘后20年一人護理,后期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32045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其護理依賴程度為80%,根據原告?zhèn)?,本院酌定原告護理依賴程度為70%,故護理費為53159元÷365天×81天×2人+32045元×20年×70%=472223.86元;
4、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其為農村居民,本院予以確認,故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
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槎壱惶?、八級一處,原告主張殘疾賠償系數96%,原告定殘之日58歲,故殘疾賠償金為10186元×20年×96%=195571.2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48000元,本院認為,該次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垼蛊渚裆显馐芰送纯?,故本院予以支持?br/>6、住院伙食補助費4050元(50元×81天)、營養(yǎng)費4050(50元×81天)、二次手術費18000元、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本院酌定800元。
綜上,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均系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192201.71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系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736995.06元。
鑒定費2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之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保險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因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車輛使用人王某某承擔。
原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192201.71元,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182201.71元。
原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736995.06元,先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剩余626995.06元。
原告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為182201.71元、626995.06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811196.77元,由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567837.74元,因事故車輛商業(yè)三者險最高賠償限額是270000元,故被告中華聯合保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70000元。
仍有不足的,由車輛使用人王某某承擔297837.74元(567837.74元-270000元),因被告王某某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55000元,故被告王某某仍需賠償原告242837.74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70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42837.74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0元,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5876元,被告王某某負擔3659元,原告王某某負擔1765元。
審判長:李博
審判員:郝紅艷
審判員:郜婕
書記員:武夢珂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