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姜海山(河北隆化縣眾望法律服務所)
邵某某
趙秀松(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姜海山,河北隆化縣眾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秀松,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50.00元,減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50.00元,減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劉樹軍
審判員:何艷利
審判員:王恩普
書記員: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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