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河
涉縣瑞豐農資有限公司
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江河,職工。
被告涉縣瑞豐農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海倉(昌),男,任董事長。
住所地涉縣涉城鎮(zhèn)振興路7號。
委托代理人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江河與被告涉縣瑞豐農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江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江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江河負擔。
原告王江河與被告涉縣瑞豐農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江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江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江河負擔。
審判長:孫素芳
審判員:白志秀
審判員:溫長水
書記員:李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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