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憲君,阜城縣法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明水縣。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一城楓景2號樓107號門市。
負責人:李敏,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沼,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解放中路大禮拜寺東側。
負責人:武明群,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國棟,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文燦,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憲君、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沼、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文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95286.01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8日4時20分許,原告王某某駕駛冀J×××××號重型貨車沿28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阜城S281省道與新南環(huán)交叉路口南側處,因操作不當與前方等綠燈通行的由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冀J×××××、冀J×××××汽車列車追尾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阜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阜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0日,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42769.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誤工費26541.59元、護理費7843.29元、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200元、車損22250.4元、評估費3800元,共計損失114804.37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期醫(yī)療費,計52169.09元,首先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3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2650.73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計36584.88元,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車損76168元、評估費3800元,計79968元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車損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3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3390.4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8日4時20分許,原告王某某駕駛冀J×××××號重型貨車沿28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阜城S281省道與新南環(huán)交叉路口南側處,因操作不當與前方等綠燈通行的由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冀J×××××、冀J×××××汽車列車追尾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阜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冀J×××××、冀J×××××汽車列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份,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有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1份,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原、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2017年9月6日阜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王某某誤工期160日、營養(yǎng)期80日、護理期80日、后期醫(yī)療費用6000元。2017年8月25日河北中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重型貨車進行車輛損失評估,損失評估金額為76168元。被告劉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有正式票據(jù)證實醫(yī)療費為42769.0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住院10天,計1000元。3.營養(yǎng)費:每日按30元計算,營養(yǎng)期為80日,計2400元。4.誤工費:參照2016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年平均工資60548元計算,誤工期160日,誤工費為26541.59元。5.護理費:參照2016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5785元計算,護理期80日,護理費為7843.29元。6.交通費:根據(jù)原告住院天數(shù)及往返路程酌定交通費為200元。7.鑒定費:有正式票據(jù)證實鑒定費為1200元。8.后期醫(yī)療費:經(jīng)鑒定為6000元。9.車損:經(jīng)評估為76168元。10.評估費:有正式票據(jù)證實評估費為3800元。上述損失共計167921.97元。上述事實,有阜城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阜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河北中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阜城縣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jù)、住院病歷、原告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被告劉某某駕駛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阜城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冀J×××××、冀J×××××汽車列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有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30%予以賠償。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與其駕駛的車輛不符,不予賠償,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6541.59元、護理費7843.29元、交通費200元、車損2000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47784.8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32769.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車損74168元、評估費3800元,共計120137.09元的30%即36041.13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春華
書記員:倪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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