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生(升),男,1988年9月25日生,漢族,住肅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慶余,男,河北秦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通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運)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梅林路699號B座304室
法定代表人:賴建法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22MA27XHKQ30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志祥,男,1990年7月18日生,住重慶市黔江區(qū)。
被告:中通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運)肅寧公司
地址:肅寧縣神華路樂海樂器西順鑫電力樓下
負責人:張磊
原告王永生(升)與被告中通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運)、中通供應(yīng)鏈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運)肅寧公司為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永生(升)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永生(升)撤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計400元,由原告王永生(升)負擔。
審判員 李紅芳
書記員:宋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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