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春,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嘉魚縣,委托代理人:吳慶,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錢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兩輪電動車駕駛?cè)恕1桓?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慈溪市,系冀D×××××號小轎車駕駛?cè)恕1桓妫嘿Z月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邯鄲市邯鄲縣,系冀D×××××號小轎車所有人。
原告王永春與被告錢某、陳某某、賈月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永春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永春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永春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王永春負擔。
審判員 陳 斌
書記員:陳加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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