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彬,男,1980年8月21日生,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慶良,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浩,男,1997年6月7日生,漢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辛店鎮(zhèn)付林工業(yè)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30677369280C。
法定代表人:董俊嶺,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巖,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方北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72787077M。
代表人:張保龍,經理。
原告王永彬與被告常浩、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永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慶良,被告常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的代表人張保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永彬訴稱,2017年12月15日21時許,被告常浩駕駛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滄樂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振亞電控門前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正在掉頭的原告駕駛的冀J×××××、魯N×××××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車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被告常浩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查,被告常浩駕駛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未予賠償。原告的損失有車損219205元、貨損30000元、施救費5000元、吊裝費4000元、行車記錄儀3080元、鑒定費14630元,共計261285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138957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要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2018年1月18日滄州市天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滄天平鑒字2018第009號評估結論書,以證明原告的車損和貨損。
2、2017年12月31日唐山海港海通海運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原告具有主張貨損的主體資格及其貨損。
3、滄州滕展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jù),以證明原告的行車記錄儀損失。
被告常浩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常浩借用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有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再由被告常浩承擔。吊裝費、施救費均屬于施救費范疇,是原告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產生的費用,故應由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
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我公司所有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有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再由實際侵權人被告常浩承擔。我公司向被告常浩出借車輛不存在過錯,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未答辯。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常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有異議,該評估結論的金額過高。對證據(jù)2證明書的真實性不認可,沒有出具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經辦人簽名,不能證明原告具有主張貨損的主體資格。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行車記錄儀收據(jù)為非正式發(fā)票。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巖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證稱,同意被告常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的質證意見。
對本案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2月15日21時許,被告常浩駕駛冀J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滄樂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振亞電控門前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正在掉頭原告駕駛冀J×××××3魯N×××××掛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車上貨物損壞及被告常浩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被告常浩血液中驗出乙醇成分含量為76.79mg/100ml,原告血液中未驗出乙醇成分。2018年2月9日,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滄公交認定字【2018】第201805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被告常浩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冀J×××××3號主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滄州騰展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魯N×××××掛號車登記所有人為山東省樂陵市運輸公司,上述車輛實際所有人均為原告。被告常浩駕駛冀J×××××9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該車作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還投保有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
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經原告申請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滄州市天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滄天平鑒字2018第009號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金額共計219205元,貨物損失金額共計24610元,評估費金額為14630元。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車損為219205元,有原告提交的上述滄州市天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滄天平鑒字2018第009號評估結論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該評估報告較為及時客觀公正,被告常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輝、被告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巖雖均有異議,但沒有提交反證證明該評估結論書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故本院予以認定。2、貨損為24610元,有原告提交的上述滄州市天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滄天平鑒字2018第009號評估結論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其余部分的貨損,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3、施救費為5000元,原告提交了滄縣安文停車場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4、吊裝費為4000元,有原告提交的黃驊市徐氏起重搬運隊出具的吊裝費發(fā)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5、評估費為14630元,該費用是原告為確定相關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共計,原告的損失為26744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應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且未提交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jù),本院視其已放棄了相應的抗辨權利。在本案中,被告常浩駕駛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作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負有賠償義務。該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原告在此限額內損失有車損219205元、貨損24610元、施救費5000元、吊裝費4000元,共計252815元,故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作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有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因原告、被告常浩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50%的其余部分損失。原告的其余部分損失為265445元,按照上述賠償比例,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原告132723元。原告的損失已由被告平安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故被告常浩、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行車記錄儀3080元,其未提交正式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該損失的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永彬2000元(直接匯入原告王永彬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天津新港支行62×××77)。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永彬132723元(直接匯入原告王永彬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天津新港支行62×××77賬戶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常浩、河北康業(yè)管件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負擔1493元,由原告負擔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金海
書記員: 董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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