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悅
姚樹明(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
曹某某
張明(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原告王欣悅。
法定代理人王瑾。
委托代理人姚樹明,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明,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燕山迎風街21號。
負責人張富民,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欣悅與被告曹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經傳票傳喚屆時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承擔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王欣悅的損失,首先由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欣悅的各項損失有:1.醫(yī)療費29044.52元(包括二次手術費8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住院14天,但未提供在張北縣醫(yī)院住院3天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及費用明細,本院不予支持,故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期限為149天,即從原告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法律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本院考慮原告系5周歲兒童,因殘致自理能力受限,對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限予以支持,護理費為14900元(100元/天·人×1人×149天);5.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其為城鎮(zhèn)居民,提供原告父親王某與出租方李利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兩份,證明原告于2012年9月15日至事故發(fā)生日在張北縣錦源建材城9A-112號居住,并提供張北縣劉敏門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未來星幼兒園證明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45160元(22580元/年×20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7.交通費,原告主張1410元,雖提供相關票據,但部分票據均未顯示時間及往返地點,根據原告住院及復查情況,交通費用確需發(fā)生,本院支持1000元;8.鑒定費2600元,鑒定檢查費143元。綜上,原告王欣悅的損失共計98877.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欣悅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計6406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欣悅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計24817.52元;
二、駁回王欣悅要求曹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曹某某墊付的14000元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給付王欣悅的賠償款中扣除返還曹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2元,由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承擔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王欣悅的損失,首先由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中保財險燕山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欣悅的各項損失有:1.醫(yī)療費29044.52元(包括二次手術費8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住院14天,但未提供在張北縣醫(yī)院住院3天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及費用明細,本院不予支持,故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期限為149天,即從原告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法律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本院考慮原告系5周歲兒童,因殘致自理能力受限,對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限予以支持,護理費為14900元(100元/天·人×1人×149天);5.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其為城鎮(zhèn)居民,提供原告父親王某與出租方李利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兩份,證明原告于2012年9月15日至事故發(fā)生日在張北縣錦源建材城9A-112號居住,并提供張北縣劉敏門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未來星幼兒園證明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45160元(22580元/年×20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7.交通費,原告主張1410元,雖提供相關票據,但部分票據均未顯示時間及往返地點,根據原告住院及復查情況,交通費用確需發(fā)生,本院支持1000元;8.鑒定費2600元,鑒定檢查費143元。綜上,原告王欣悅的損失共計98877.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欣悅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10000元,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計6406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欣悅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計24817.52元;
二、駁回王欣悅要求曹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曹某某墊付的14000元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給付王欣悅的賠償款中扣除返還曹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2元,由曹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志平
審判員:劉志貴
審判員:任明然
書記員:武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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