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海濤、朱樹明,北京市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常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剩余本金45890.74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計13065.66元(利息、罰息、違約金合計按照每年24%計算,自2016年7月4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暫計算至2017年9月10日,逾期433天);2、本案所產(chǎn)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常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448.1元,月利率1.25%,被告應于每月還款1748.8元,共36期,被告歸還4期后再無還款。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借款逾期,每日按照當月直至借款期結(jié)束應還本息的0.05%計算,并按當月應還本息的1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依約發(fā)放借款后,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借款協(xié)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2、北京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原告已履行合同約定的出借義務。3、信用借款居間服務協(xié)議,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和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居間合同,并約定了相應的服務費。4、本案被告與和信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咨詢服務協(xié)議,并約定向和信公司支付咨詢費用。被告常某某缺席無辯稱、質(zhì)證。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分別與和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借款居間服務協(xié)議》約定服務費4334.43元,與和信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借款咨詢服務協(xié)議》約定咨詢費10113.67元;2016年2月3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常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448.1元,月利率1.25%,每月還款1748.8元,共36期,2016年2月4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常某某賬戶轉(zhuǎn)款36000元。被告共計還款4期,2016年6月4日歸還最后一期后再無還款,原告主張自2016年7月4日起計算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原告王某與被告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常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常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履行了出資義務,被告常某某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50448.1元,但實際轉(zhuǎn)款為36000元,故本院予以認定實際借款36000元,按照約定借期內(nèi)月利率1.25%計算,被告借款本金36000元的1個月利息為450元,被告已償還原告4期合計6995.2元,扣除應付4個月利息1800元,余額5195.2元為償還的本金,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30804.8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本金,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標準過高,原告主張自2016年7月4日開始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常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常某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804.8元并按年息24%的標準給付原告利息、罰息、違約金(自2016年7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上述判決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4元,由被告常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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