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趙占強(河北律融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宮春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
趙麗霞(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趙占強,河北律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
代表人:趙保龍,保險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宮春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麗霞,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保險公司(原告起訴被告深澤支公司后,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到庭應訴,原告同意變更被告為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趙占強、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麗霞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車損36333元、拖車費1200元、鑒定評估費1089元、法醫(yī)鑒定費400元、光纜電桿賠償費8680元,共計47702元。
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8日20時50分許,原告駕駛冀A×××××轎車,在晉深路13公里+515公里由南向北行駛,因躲車撞上路邊電桿、光纜、樹木,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原告賠償中國移動公司晉州分公司移動光纜損失8680元。
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
保險公司當庭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車輛損失險107800元,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在核對雙證無誤的前提下,我司同意在保險金額內(nèi)按照原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如法院判我司承擔全部責任,如其他主體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我司保留對其他主體責任的追償權;我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因躲車與桿路、樹木發(fā)生碰撞,應認定為保險事故,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因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法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原告未經(jīng)被告同意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被告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原告因此支付的鑒定費應自行承擔。
訴訟期間經(jīng)被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雙方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結論車損29393元均無異議,應予認定。
經(jīng)晉州市交警隊調解原告賠償中國移動晉州分公司桿路、光纜等損失8680元,有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應予認定。
被告稱該項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沒有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直接損失38073元(車損29393元、光纜桿路等損失8680元),未超出原、被告約定保險價值107800元,被告應全部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據(jù)此,為查明事故性質原告支付法醫(yī)鑒定費400元,為減少損失原告支付吊車施救費1200元以及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29393元、桿路光纜損失8680元、吊車施救費1200元、法醫(yī)鑒定費400元,共計39673元。
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二、原告王某自行承擔鑒定評估費108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96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鑒定評估費3000元(被告已預交),共計349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因躲車與桿路、樹木發(fā)生碰撞,應認定為保險事故,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因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法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原告未經(jīng)被告同意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被告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原告因此支付的鑒定費應自行承擔。
訴訟期間經(jīng)被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雙方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結論車損29393元均無異議,應予認定。
經(jīng)晉州市交警隊調解原告賠償中國移動晉州分公司桿路、光纜等損失8680元,有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應予認定。
被告稱該項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沒有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直接損失38073元(車損29393元、光纜桿路等損失8680元),未超出原、被告約定保險價值107800元,被告應全部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據(jù)此,為查明事故性質原告支付法醫(yī)鑒定費400元,為減少損失原告支付吊車施救費1200元以及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29393元、桿路光纜損失8680元、吊車施救費1200元、法醫(yī)鑒定費400元,共計39673元。
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二、原告王某自行承擔鑒定評估費108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96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鑒定評估費3000元(被告已預交),共計3496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彩棉
書記員:刁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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