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冀0209民初48號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灤南縣。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長還款28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3日,梁偉向原告借款28萬元,約定做生意周轉用,于2017年8月15日償還,并未原告書寫了欠條一份,被告丁某某為連帶保證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梁偉及被告丁某某均不予理睬?,F原告要求擔保人丁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履行還款義務。經審查,原告稱本案中的欠條實際系梁偉購車欠款。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以民間借貸為由進行訴訟,其起訴屬于事實理由不明確,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鄭學龍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書記員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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