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決 書(2018)冀0205民初28號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孫沙沙,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順城大街269號1棟8層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張私明,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張維秀,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王某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孫沙沙,被告太平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維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5161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1日15時30分許,原告駕駛自有的×××號車輛行駛至唐山市開平區(qū)銀聯花苑小區(qū)門口時,因天降暴雨導致車輛進水無法行駛。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險,被告派人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施救。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公估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痢痢撂栜囕v在被告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350064元的車損險以及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全額賠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本院起訴,請法院判如所請。被告太平財險公司辯稱,在原告提供年檢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的前提下,被告同意賠付原告的保險損失。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號機動車的所有權人。2017年1月17日,原告為該車在被告太平財險公司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35006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8日0時至2018年1月17日24時。2017年7月21日15時30分許,原告駕駛×××號機動車行駛至唐山市開平區(qū)銀聯花苑小區(qū)門口時,因天降暴雨導致車輛進水無法行駛。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險,被告派人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施救,記錄出險經過為行駛時被水淹。2017年11月6日,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天元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認定該事故造成×××號機動車車輛損失為251616元。上述事實有保險單、公估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故本案中×××號機動車因水淹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太平財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原告產生的損失如下: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51616元,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由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天元公估公司進行鑒定作出,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被告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為251616元。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人民幣25161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74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37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擔負。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童凱聲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書記員姚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