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楊保剛
岳某某
萬艷(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某
劉浩(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楊保剛
被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萬艷,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浩,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岳某某、王某某所有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3日24向本院提出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4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4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相曉武
書記員: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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