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路某某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施仁微,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宇佳,上海達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淮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蔣慶發(fā),執(zhí)行董事。
被告:中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虞啟展,執(zhí)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上海路某某線纜有限公司、浙江淮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阮瑜斌
書記員:劉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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