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亞林。
委托代理人陳浩,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5)灤民初字第2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文杰,被上訴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2015年6月原告受雇于萬海,到被告承包的灤赤線道路改造路面工程的施工現場上班,從事與施工相關的維護現場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每日工資80.00元。2015年6月25日10時15分許,原告在灤赤線(S353線)灤平縣安純溝門鄉(xiāng)項柵子東營村施工路段正在移動用于安全警示的路錐時,被楊寶利駕駛的冀H0203R號小型轎車撞傷。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2015年4月7日,原告已滿52周歲。2015年8月4日,原告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已經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向原告送達了灤勞人仲不(2015)2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判決理由及判決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彼^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口頭協(xié)議,形成勞動者提供勞動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一種勞動用工關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要求確認與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若確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必須滿足以下四個要件:第一,事實勞動關系必須首先具備勞動關系所必須的基本要素特征,即主體法律適格、內容具體確定、意思表示真實;第二,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以發(fā)生勞動行為為前提;第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特殊的從屬關系,這種從屬關系不僅包括經濟利益上的隸屬還包括人格身份上的隸屬;第四,事實勞動關系缺乏一個也是唯一一個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書面合同。結合本案來看,首先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某實際年齡已經超越了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即原告王某某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在法律上不適格;其次本案原告王某某實際受雇于案外人于萬海,而案外人于萬海事實上是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的不合法分包人,所以與原告王某某建立用工關系根本不是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最后原告王某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形成了從屬關系,尤其是沒有形成人格身份上的隸屬。另外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紀要》【法辦(2011)42】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本C合上述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確認與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與上訴人王某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同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亦沒有人格身份的從屬關系,上訴人王某某受雇與案外人于萬海。原審法院依據事實勞動關系的定義及構成要件,結合本案證據及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綜合分析認定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冉雪芳 審 判 員 薛林儒 代理審判員 于 一
書記員: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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