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明,易縣玉明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福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蕓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雅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五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悅?cè)郝蓭熓聞?wù)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田福欣、趙蕓蕓、趙洋洋、崔雅茹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19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明,被上訴人趙某某、田福欣、趙蕓蕓、趙洋洋、崔雅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永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日常生產(chǎn)、生活必經(jīng)之路封堵,嚴重影響了上訴人的日常生活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給上訴人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被上訴人應(yīng)承擔(dān)民事賠償責(zé)任。本院結(jié)合上訴人王某經(jīng)營狀況,酌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鵬壯
審判員 張力
審判員 龐茜
書記員: 甄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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