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602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鶴壁市**廣告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河南省鶴壁市,住鶴壁市淇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犯罪、偽造身份證件犯罪,2019年3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10日補查重報;延長了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已判處刑罰)經(jīng)營的“鶴壁市**廣告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幫助其同事張某某、王某丙、賈某(均已判處刑罰)偽造居民身份證等證件。2019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在該公司查獲并扣押各式印章128枚、居民戶口簿9本、身份證7張、房屋所有權證書4本、機動車行駛證2本。經(jīng)抽樣鑒定,13枚印章系偽造。經(jīng)鶴壁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隊、鶴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鶴壁市房地產(chǎn)市場交易管理處查詢認定,上述9本居民戶口簿、7張身份證、4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和1本機動車行駛證均系偽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案人王某乙、張某某、王某丙、賈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偽造身份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侯華蕾
李 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鶴壁市山城區(qū)**鄉(xiāng)**村**號院;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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