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合高新檢刑訴〔2019〕172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鎮(zhèn)**大道**號**新村**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臨泉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居委會**郢**幢**號**室(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經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2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居委會**路**花園**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肥西縣**鎮(zhèn)**村**村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經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鎮(zhèn)**路**園**棟**室(戶籍地:安徽省臨泉縣**行政村**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經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3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居委會**路**幢**室(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社居委**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經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郭某某、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黃某某等五人先后五次至合肥市經開區(qū)**路盜竊供電公司電纜。其中,11月9日當天因發(fā)現電纜在通電狀態(tài),在剪斷電纜后王某甲等人未繼續(xù)實施盜竊。后王某甲等五人又先后三次到經開區(qū)**路實施盜竊,并將盜竊的電纜賣給收廢品的張某某,共獲得贓款14萬余元。12月6日凌晨,王某甲等五人第五次到經開區(qū)**路盜竊供電公司電纜,在將剪斷的電纜裝車時被巡邏民警發(fā)現,被告人黃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逃離現場,后于當日自動投案。
經測量,盜竊的電纜共400米。經鑒定,被盜的400米電纜價值人民幣2254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查詢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證人張某某的證言;5.扣押筆錄;6.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25440元,數額巨大,其五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范朔春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被取保候審,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黃某某現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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