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尉檢刑訴〔2019〕223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漢族,小學文化,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8231963********,戶籍所在地新疆尉犁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新疆尉犁縣*號小區(qū)**室,農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尉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月8日由尉犁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于尉犁縣看守所。
????辯護律師魏娜,新疆渠犁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本案由尉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未經任何部門批準,委托妻子王某乙與唐某(李某)采取簽訂長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畝3500元價格將位于尉犁縣**鄉(xiāng)**村牧業(yè)隊80畝土地轉讓唐某(李某),同年4月26日,吳某某代唐某(李某)支付給王某甲30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未經任何部門批準,與吳某某采取簽訂長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畝3500元價格將位于尉犁縣**鄉(xiāng)**村牧業(yè)隊98畝土地轉讓給吳某某,總價款350000元,同年11月18日吳某某支付給王某甲200000元,尾款150000元至今未付。該土地位于地方級公益林55號林班18號小班內,屬于林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公益林地土地使用權178畝,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尉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英??張麗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尉犁縣看守所;
2.偵查案卷叁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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