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訴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3197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甘肅省華池縣人,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1日被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6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7月1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凌晨1時30分許,李某某、劉某某酒后在靖邊縣長城路“滾石KTV”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某某某、賈某某互相撕打,在撕打的過程中,和李某某、劉某某一起喝酒的被告人王某某與喬勇來到現(xiàn)場,后李某某、劉某某、喬勇、王某某四人對某某某、賈某某二人拳打腳踢,致使某某某、賈某某面部受傷。
經(jīng)陜西省靖邊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某某某左側(cè)顴弓骨折、雙側(cè)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均屬輕傷二級;被鑒定人賈某某左眼鈍挫傷屬輕微傷。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達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提取、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結(jié)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活頁材料十二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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