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古檢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7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古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古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晉L****號轎車行駛至古縣丹鳳路與文化街十字路口與賀某某駕駛的晉L****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被告人王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92.10mg/100ml。系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賀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賀某某車損人民幣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血樣乙醇含量192.10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主動坦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故建議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俊紅
檢察官助理:張志瑞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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