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楊英雪
楊某某
王某某
劉景入
原告王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英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系原告王某某之母親。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楊某某,農民。
被告王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志永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英雪、原告楊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景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北景钢校?、被告因土地糾紛發(fā)生沖突,被告王某某用鋤頭戳到原告楊某某臉部鼻子附近并咬傷了原告王某某左面部,由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應予認定。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二原告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等費用。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從濟仁堂大藥房購買了240元的藥品,并提供了該藥房的收款收據,該收據雖然不是醫(yī)療單位的正式票據,但根據出院記錄“因破傷風抗毒素皮試紅腫,到外尋找破傷風抗毒素球蛋白,經注射后,遂到我院住院觀察治療”的表述,結合原告王某某的陳述,對此費用應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二原告的傷情,應認定原告王某某、楊某某的誤工日期為25天為宜。原告王某某、楊某某出院后,因無醫(yī)囑需護理的證明,結合其護理依賴程度,應認定二原告不需要專人護理為宜。二原告的出院記錄醫(yī)囑中均無加強營養(yǎng)的記載,因此不宜支付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均應參照河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行業(yè)平均工資(農、林、牧、魚業(yè)為13664元,每天為37.4元)計算。至于醫(yī)療費、鑒定費,被告應憑據賠償。二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為連號票,且未注明起止地點、車牌號等信息,被告也不予認可,故二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數(shù)額,不予支持。但考慮到二原告的實際就醫(yī)及乘車費用情況,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交通費180元、原告楊某某交通費60元為宜。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只支付受害人本人每天50元為宜。被告王某某辯稱正當防衛(wèi)的理由,缺乏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341.64元、誤工費935元、護理費3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交通費18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5130.64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1265.96元、誤工費935元、護理費1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交通費60元、鑒定費400元,共計3097.96元。
三、被告王某某如未能按照上述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元,二原告每人負擔25元,被告王某某負擔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北景钢?,原、被告因土地糾紛發(fā)生沖突,被告王某某用鋤頭戳到原告楊某某臉部鼻子附近并咬傷了原告王某某左面部,由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應予認定。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二原告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等費用。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從濟仁堂大藥房購買了240元的藥品,并提供了該藥房的收款收據,該收據雖然不是醫(yī)療單位的正式票據,但根據出院記錄“因破傷風抗毒素皮試紅腫,到外尋找破傷風抗毒素球蛋白,經注射后,遂到我院住院觀察治療”的表述,結合原告王某某的陳述,對此費用應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二原告的傷情,應認定原告王某某、楊某某的誤工日期為25天為宜。原告王某某、楊某某出院后,因無醫(yī)囑需護理的證明,結合其護理依賴程度,應認定二原告不需要專人護理為宜。二原告的出院記錄醫(yī)囑中均無加強營養(yǎng)的記載,因此不宜支付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均應參照河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行業(yè)平均工資(農、林、牧、魚業(yè)為13664元,每天為37.4元)計算。至于醫(yī)療費、鑒定費,被告應憑據賠償。二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為連號票,且未注明起止地點、車牌號等信息,被告也不予認可,故二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數(shù)額,不予支持。但考慮到二原告的實際就醫(yī)及乘車費用情況,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交通費180元、原告楊某某交通費60元為宜。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只支付受害人本人每天50元為宜。被告王某某辯稱正當防衛(wèi)的理由,缺乏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341.64元、誤工費935元、護理費3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交通費18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5130.64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1265.96元、誤工費935元、護理費1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交通費60元、鑒定費400元,共計3097.96元。
三、被告王某某如未能按照上述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元,二原告每人負擔25元,被告王某某負擔46元。
審判長:李志永
書記員:張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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