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崆檢一部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0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住本區(qū)**新區(qū)***號民房,無業(yè)。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span>,同年11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span>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甘LAE***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qū)濱河北路與新河灣橋十字向北50米處,與由南向北行駛的馬某某駕駛的寧AQ2***號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至新河灣橋以北10米處停車等待信號燈時被馬某某等人攔截。后經(jīng)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牭缆方煌ㄊ鹿收J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2020年9月9日,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79.1mg/100ml,屬醉酒駕駛。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賠償了馬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立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查詢單,扣押清單,鑒定意見,查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等據(jù),被告人亦有供詞在卷。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君霞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浼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證據(jù)確認清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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