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起勝,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甲。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男。特別授權。
第三人:黃某乙。
第三人:黃某丙。
第三人:黃某丁。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黃某甲、第三人黃某乙、黃某丙、黃某丁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10元,減半收取為1155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 璟 審 判 員 張才林 人民陪審員 郭韶明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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