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耀東(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李某甲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劉佳美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耀東,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
負責人張小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佳美,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某、李某甲、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耀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佳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冀B×××××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王某乘坐的王某某駕駛的冀H×××××小型轎車相撞,致案外人王某某、趙某和原告王某受傷,被告李某某負次要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冀B×××××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即被告李某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應當予以賠付。在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大隊處理本次事故期間,原告王某、案外人趙某、案外人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冀B×××××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交強險全部用于原告王某因事故受傷所產(chǎn)生的費用,故本院對另外兩個受傷人員趙某和王某某的交強險賠償款不再預留保險賠償份額。原告主張交通費4000元過高,且提交的交通票據(jù)不能夠合理邏輯證實因事故及醫(yī)療而發(fā)生的交通費用支出,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6759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49182.13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鑒定費2600元,誤工費本院認定64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相應票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有責時,保險人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合計1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1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本院予以認定。但是原告所花費的鑒定費屬于為確定本次事故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故應當由侵權人即被告李某某按比例承擔。被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應當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的不足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李某某應當賠償原告王某賠償款(67594.8元+49182.13元+500元+64000元-110000元)×30%+(1000元+15000元-10000元)×30%+2600元×30%=23963.07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精神撫慰金不應給予,本院予以認可,但是應由侵權人即被告李某某承擔。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合計1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1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各項賠償款計23963.079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8元,減半收取2224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冀B×××××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王某乘坐的王某某駕駛的冀H×××××小型轎車相撞,致案外人王某某、趙某和原告王某受傷,被告李某某負次要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冀B×××××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即被告李某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應當予以賠付。在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大隊處理本次事故期間,原告王某、案外人趙某、案外人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冀B×××××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交強險全部用于原告王某因事故受傷所產(chǎn)生的費用,故本院對另外兩個受傷人員趙某和王某某的交強險賠償款不再預留保險賠償份額。原告主張交通費4000元過高,且提交的交通票據(jù)不能夠合理邏輯證實因事故及醫(yī)療而發(fā)生的交通費用支出,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6759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49182.13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鑒定費2600元,誤工費本院認定64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相應票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有責時,保險人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合計1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1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本院予以認定。但是原告所花費的鑒定費屬于為確定本次事故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故應當由侵權人即被告李某某按比例承擔。被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應當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的不足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李某某應當賠償原告王某賠償款(67594.8元+49182.13元+500元+64000元-110000元)×30%+(1000元+15000元-10000元)×30%+2600元×30%=23963.07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精神撫慰金不應給予,本院予以認可,但是應由侵權人即被告李某某承擔。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合計1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1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各項賠償款計23963.079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8元,減半收取2224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審判長:劉桂云
審判員:王曉丹
審判員:趙國園
書記員:王金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