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偉偉、張亮、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告:安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王俊穎,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安某1、安某2繼承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偉偉、張亮,被告安某2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王俊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繼承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房屋的房款50萬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二被繼承人安钅監(jiān)山與馮合姐于××××年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年××月××日,二人購買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房屋。二被告系安钅監(jiān)山與前妻所生子女,原告系馮合姐與前夫的孫子。馮合姐于2011年4月去世,安鑒山于2011年6月去世,二被繼承人購買的房屋應由繼承人依法繼承。馮合姐共生子一子一女,兒子王蘭玉于2005年5月去世,王蘭玉僅有原告一個兒子。女兒王云霄放棄對馮合姐財產(chǎn)的繼承權。故應由原告代位繼承遺產(chǎn)。另外,二位老人在石家莊生活,原告在石家莊上學,畢業(yè)后在石家莊工作,一直對二位老人的生活進行無微不至的照顧。原告雖不是法定的贍養(yǎng)人,但對二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當分得二位老人的遺產(chǎn)。二被告作為安钅監(jiān)山的子女長期在北京生活,沒有與二位老人共同生活,沒有盡到作為子女應盡的贍養(yǎng)義務,應依法少分、不分。在原告起訴后得知,被告已經(jīng)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安某1、安某2辯稱,原告起訴的案由是繼承糾紛,本案房屋是安钅監(jiān)山的個人財產(chǎn),辦理二代身份證時名字由安钅監(jiān)山改為安鑒山。與馮合姐無關,更與原告無關。即便是代位繼承,原告也只能繼承馮合姐的財產(chǎn)。馮合姐于2011年4月8日去世,安鑒山于2011年7月26日去世,即便二人存在夫妻關系,因馮合姐去世在先,也是安鑒山繼承馮合姐的財產(chǎn)。而馮合姐沒有文化,沒有收入和財產(chǎn),無財產(chǎn)可繼承,更無財產(chǎn)可供原告繼承。馮合姐與安鑒山是1996年至1997年之間經(jīng)李素智介紹認識,所以原告所訴安鑒山與馮合姐于××××年結婚不是事實。本案房屋是1982年底1983年初由安鑒山單位分配的公用住房,經(jīng)1997年、2000年兩次房改登記在安鑒山名下。兩次房改的購房款都是安鑒山自己支付,在此期間,安鑒山早期與岳母一起生活,岳母去世后與安某2一家生活。該房屋與馮合姐沒有任何關系。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綜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安某1、安某2系安鑒山子女。原告王某系馮合姐子女王蘭玉的孩子。王蘭玉于2005年5月去世,馮合姐于2011年4月去世,安鑒山于2011年7月26日去世。
1997年4月20日,安鑒山通過與鐵三局二處簽訂公有住房協(xié)議書,標準價購買位于長安區(qū)房屋,1997年11月20日的房屋所有權證存根載明上述房產(chǎn)所有權人為安鑒山。2000年6月13日,安鑒山與鐵三局二處簽訂售房協(xié)議書,購買了上述房屋全部產(chǎn)權?!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安鑒山取得該房屋產(chǎn)權證。2013年4月10日,安鑒山子女安某1、安某2、安毓?jié)?、安志剛簽署房屋繼承文書,約定安某1、安毓?jié)?、安志剛放棄對上述房產(chǎn)的繼承,安某2接受對上述房產(chǎn)的繼承,并由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對該房屋繼承文書作出律師見證。2013年4月10日,安某1、安某2、安毓?jié)?、安志剛至石家莊市太行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2013年4月12日,石家莊市太行公證處作出(2013)冀石太證民字第1335號公證書,公證主要內(nèi)容為安某1、安毓?jié)?、安志剛放棄對安鑒山長安區(qū)房屋的繼承權,安某2繼承上述遺產(chǎn)。2013年4月24日,被告安某2取得上述房產(chǎn)產(chǎn)權證書。2017年3月7日,安某2與案外人席皓簽訂《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安某2將其名下的上述房屋出售給席皓。2017年3月8日,案外人席皓取得上述房屋產(chǎn)權證書。2017年3月15日,王云霄(馮合姐子女)出具聲明表示被繼承人安鑒山、馮合姐去世后留下的上述房產(chǎn),其無條件放棄繼承權。
關于安鑒山與馮合姐是否結婚以及結婚時間,原、被告產(chǎn)生爭議。原告稱安鑒山與馮合姐在××××年即共同生活,有婚姻事實,為此原告提交安鑒山所在單位××××年頒發(fā)的鐵路職工家屬證、××××年××月××日安鑒山于馮合姐的結婚證以及證人證言,證明馮合姐與安鑒山于××××年共同生活,有事實婚姻關系,××××年登記結婚。被告不認可,稱對家屬證的真實性不認可,因公章模糊不清,且應加蓋鋼印而未加蓋,單位也不可能確認身份關系,結婚證系偽造,直至安鑒山去世也未聽說二人結婚,××××年安钅監(jiān)山還未改名為安鑒山,即使結婚證是真實的,也不是安鑒山本人辦理,對證人證言亦不認可,原告涉嫌教唆證人作偽證。被告提交三個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證明安鑒山、馮合姐于1996年至2000年之間認識,劉志剛曾在1992年至1995年之間借住在訴爭房屋以及1993年安鑒山岳母去世前安鑒山一直在北京和岳母一起生活,在其岳母去世后于非典那年前后搬回石家莊,在××××年不可能和馮合姐認識,更不可能有事實婚姻。原告提交病歷、收費票據(jù)、購買家庭用品生活票據(jù)、養(yǎng)老院收費票據(jù)等證明其對安鑒山、馮合姐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被告不認可原告對二人進行了主要贍養(yǎng)。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本案中,原、被告對位于長安區(qū)房屋是否由馮合姐的遺產(chǎn)份額發(fā)生爭議。原告主張該房產(chǎn)系馮合姐與安鑒山再婚后共同購買,主要理由為馮合姐與安鑒山于××××年即由事實婚姻并提交證人證言予以證明,但被告不認可,稱馮合姐與安鑒山從未結婚并提交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證明二人認識于1996年至2000年之間,在××××年不可能有事實婚姻。因證明婚姻關系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據(jù)是是否進行了結婚登記,經(jīng)查詢馮合姐與安鑒山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在原、被告雙方對馮合姐與安鑒山結婚時間各執(zhí)一詞并提交證據(jù)證明各自觀點情況下,本院以查詢到的婚姻登記情況為準,故馮合姐與安鑒山結婚時間為××××年××月××日。因訴爭房屋的購買時間以及安鑒山取得訴爭房屋產(chǎn)權證的時間(××××年××月××日)早于與馮合姐的結婚時間,故訴爭房屋應為安鑒山婚前個人財產(chǎn),與馮合姐無關。原告作為馮合姐與安鑒山再婚前所生育子女的孩子,無權繼承訴爭房屋的相關權益。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00.0元,減半收取計3,65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3,6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 尹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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