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孫闌(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徐某乙
徐某丙
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伊苓、孫闌,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乙,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1063-13號3樓1號。
被告徐某丙,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1063-13號3樓1號。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徐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繼承人徐光華開設的廣發(fā)銀行(賬號62×××54)內兩理財產品資金(40萬元+5萬元)予以凍結,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繼承人徐光華開設的廣發(fā)銀行(賬號62×××54)內兩理財產品資金(40萬元+5萬元)予以凍結;
二、對原告王某所有并提供擔保的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徐家棚街團結路16號附院1#2單元3層2室房屋建筑面積74.35平方米予以查封。
對徐光華開設的廣發(fā)銀行(賬號62×××54)內兩理財產品資金(40萬元+5萬元)予以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繼承人徐光華開設的廣發(fā)銀行(賬號62×××54)內兩理財產品資金(40萬元+5萬元)予以凍結;
二、對原告王某所有并提供擔保的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徐家棚街團結路16號附院1#2單元3層2室房屋建筑面積74.35平方米予以查封。
對徐光華開設的廣發(fā)銀行(賬號62×××54)內兩理財產品資金(40萬元+5萬元)予以凍結。
審判長:魏曉偉
書記員:何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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