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童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童某某之母。
以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家友,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李家國,系鄂F2S352號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車主。
委托代理人龔德海,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襄陽路111號。
負責人楊冰,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付杰,系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啟銀,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童某某與被告李家國、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棗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遠鋒獨任審理。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家友、被告李家國委托代理人龔德海、被告劉某某、財保棗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杰、劉啟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李家國駕駛鄂F×××××號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與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后載王某、童某某的無號牌錢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童某某受傷,廣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家國、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童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某、童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確認為:王某的醫(yī)療費63727.2元(含后期醫(yī)療費7000元)、童某某的醫(yī)療費用1276元、殘疾賠償金166720元(20840元/年×20年×40%)、誤工費11286.2元(22886元/年÷365天×180天)、護理費5825元(23624元/年÷365天×90天×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50元/天×56天)、被扶養(yǎng)人王光享生活費9156.8元(5723元/年×12年×40%÷3人)、被扶養(yǎng)人黃詩貴生活費10682.9元(5723元/年×14年×40%÷3人)、被撫養(yǎng)人童倩倩生活費8697.6元(14496元/年×3年×40%÷2人)、被撫養(yǎng)人童某某生活費28992元(14496元/年×10年×40%÷2人)、鑒定費2500元、交通費603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47440元(湖北省人均壽命為75歲,原告王某現(xiàn)年37歲,更換國產(chǎn)裝飾性硅膠手套一年一個更換周期,即應更換硅膠手套38次,殘疾輔助器具費為3880元×38次=147440元)。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因傷致殘,遭受精神痛苦,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結(jié)合原、被告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20000元。綜上,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共計479706.7元。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鄂F×××××號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財保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20000元,超出部分由李家國承擔50%責任,即179853.35元,劉某某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179853.35元。
李家國同時將鄂F×××××號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李家國應承擔賠償?shù)牟糠钟韶敱楆栔Ч驹谏虡I(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李家國賠償。因李家國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且超載駕駛,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chǔ)上,在保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之規(guī)定,財保棗陽支公司對李家國應承擔的賠償部分免賠20%,且依據(jù)保險條款,財保棗陽支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鑒定費用2500元由李家國和劉某某按同等責任各負擔1250元,即財保棗陽支公司在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向王某和童某某賠償(179853.35元-1250元)×80%=142882.68元,其余部分由李家國自行承擔,即36970.67元。王某收到財保棗陽支公司賠償款后,應返還李家國先行支付的30963.4元。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商業(yè)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王某、童某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2882.68元(原告王某在收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賠償款后應退還被告李家國已支付的30963.4元)。
二、被告李家國向原告王某、童某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6970.67元。
三、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王某、童某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9853.35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童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和財產(chǎn)保全費24800元,由原告王某、童某某負擔4000元,被告李家國負擔104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48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負擔5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到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隨州市農(nóng)行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遠鋒
書記員: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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