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孟慶同,濰坊市坊子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崔建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俊旭,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濰坊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慶同、被告郎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濰坊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俊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14時30分許,郎某某駕駛魯V×××××號牌小型轎車沿六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水岸家園小區(qū)門口處時,將由南向北行駛王某某騎的自行車刮倒,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郎某某未保護現場、未及時報警,駕車逃逸,于2013年10月27日查獲歸案。該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坊子大隊作出的第2013002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到坊子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經診斷其傷情為:1、軟組織挫傷。2、腰椎壓縮骨折。3、高血壓。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濰坊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了鑒定。2014年2月17日,該鑒定所作出濰醫(yī)附院司法鑒定中心(2013)臨鑒字第11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2、被鑒定人王某某后續(xù)治療費用建議按照實際合理支出審查認定。3、被鑒定人王某某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1個月。4、被鑒定人王某某不需要額外加營養(yǎng)。
魯V×××××號牌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濰坊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28日0時始至2014年5月27日24時止。
原告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損失:醫(yī)療費4252.82元、護理費401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元、殘疾賠償金12877.50元、鑒定費143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以上共計24096.57元。其中被告認可的損失有:住院伙食補助費24元、鑒定費1430元,對上述損失,本院直接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3757.90元、護理費4012.25元、殘疾賠償金1287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本院直接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證據不充分的損失有:、醫(yī)療費494.92元(2013年12月7日150元、2013年11月16日339.92元、2013年11月14日5元)、交通費500元。
再查明,山東省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755元/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門診票據、費用清單、停發(fā)工資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醫(yī)鑒定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交強險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等已經當事人質證和本院審查的證據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郎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人身受傷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進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確定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本院已經確認的損失為23101.65元。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94.92元(2013年12月7日150元、2013年11月16日339.92元、2013年11月14日5元),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門診病歷上并未記載該項花費,不能證明該項花費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的異議成立,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該項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23101.65元。
因被告郎某某駕駛的魯V×××××2號牌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濰坊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強制實行的法定險種。就是為確保因被保險車輛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即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3757.90元、護理費4012.25元、殘疾賠償金1287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元,以上共計21671.65元。原告剩余損失鑒定費1430元,依法由被告郎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分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1671.65元。
二、被告郎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失共計143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判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元,財產保全費170元,共計57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負擔342元,由被告郎某某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曉楠 代理審判員 殷玉嶺 人民陪審員 郭艷霞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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