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茄子河區(qū)。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劉景玉,男,村委會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桑文秀,女,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女,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征占地補償款360158.40元,利息264500.32元,合計:624658.7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共分得土地11畝,原告在該承包地上建造了溫室大棚種植蔬菜,2005年七臺河龍洋焦電公司建設用地占用了被告東某某集體土地,其中包括原告承包地2501.1平方米。征占補償費七臺河龍洋焦電已全部支付給被告,當時被告委托七臺河市國土資源局分戶測量土地,原告家土地測量面積比實際少469.1平方米,據(jù)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公正裁判。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辯稱,一、原告以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狀告答辯人,沒有根據(jù),屬訴訟主體錯誤。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是指以下幾種: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4、因確認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發(fā)生的糾紛;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發(fā)生的糾紛;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結合原告訴狀的訴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中的陳述顯見,其所訴并非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明顯屬征地補償糾紛,且征用原告土地的不是答辯人,而是龍洋焦點,丈量土地、給付土地補償款的均不是答辯人東某某,而是國土資源局和龍洋焦電,顯見,原告起訴答辯人屬訴訟主體錯誤,答辯人作為本案被告明顯不適格。二、原告以每平方米144元的標準,按2501.1平方米的土地面積向答辯人索要土地補償款,明顯缺乏事實根據(jù)及法律依據(jù)。首先,原告訴狀中稱多年上訪至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最后測量結果為征占原告土地面積2501.1平方米,實屬子虛烏有。一方面是答辯人不知道2501.1平方米是什么時間哪個部門誰測量的結果;另一方面是征地單位撥到答辯人賬戶應給付原告的是2032.54平方米的占地補償款,且占地標準亦并非原告訴求的每平方米144元,原告超標準、超面積向既不是征用土地又不是丈量土地的答辯人索要土地補償費明顯錯誤。俗話說,打酒像提瓶子的要錢,本案中,占用原告土地、使用原告土地的不是答辯人,是龍洋焦電,丈量被占用土地、撥付土地補償款的亦不是答辯人,答辯人只是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負責將打到村集體的各戶的征地補償款發(fā)放給被征地村民。對于原告,征地單位是按2032.54平方米及當年征地標準撥付到答辯人賬戶94106.60元(其中還包括王本利一口人的補償款已取走)。原告超過該實際征地補償款沒有根據(jù),沒有道理,明顯不應支持。三、原告主張利息毫無根據(jù),不應支持。2005年龍洋焦電征地當年補償款撥付到答辯人東某某后,被征地村民相繼把各自的補償款取走,但原告因對征地面積及補償標準有異議始終不予領取,十年間答辯人曾多次派人給原告送達書面的領款通知,亦曾以電話通知的方式催促原告領取補償款,但原告至今未領取,并不是答辯人不予給付,原告索要二十幾萬元的利息顯然無理無據(jù),不應支持。綜上,原告向答辯人索要超出實際征地面積及標準的補償款與利息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屬訴訟主體錯誤,原告應正當行駛訴權,向征地的龍洋焦電主張超面積的征地補償款及損失,向答辯人主張權利錯誤,不應支持。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被告質證,無異議。土地承包經(jīng)營證二份,證明1998年原告取得11畝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其中王某某戶10畝,其弟弟王本利1畝,土地經(jīng)營期限為30年。被告質證,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只能主張自己的權利,無權主張王本利的權利,無權主張其他家庭成員的征地補償款,王本利的補償款已經(jīng)取走。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和七臺河國土資源局測繪圖、測量圖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土地面積與事實不符,不準確。被告質證,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原告按園地補償有異議,因征地單位龍洋焦電是按原告被占土地的性質發(fā)放補償款,因此原告按最高補償標準主張補償費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被占土地屬于旱地。4、國家信訪局訪復字(2008)25601號函復印件、茄信聯(lián)發(fā)(2012)44號關于交辦王某某上訪事項函、2012年10月15日七臺河國土地資源局答復函、國土資源局對征占原告土地第四次測量面積2501.1平方米原告抄寫圖、2015年11月10日茄子河區(qū)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眾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紀要及領導批示各一份(以上均系復印件),證明因征占原告土地面積與實際占用面積不符,實際占用面積2501.1平方米,當時測量面積2032平方米,少于實際469.4平方米,導致原告多年上訪主張權利,引發(fā)本案訴訟。土地局跟村里去測量了,但是結果沒有公示,原告自己抄寫的一份。被告質證,與被告無關,從證據(jù)上來看,征地單位是龍洋焦電,而不是被告。這個圖是原告自己畫的,國土資源局也沒有給我們送達過這個面積,假設原告的土地真的多出來了,原告也應該向龍洋焦電主張權利,與我們無關。從這份證據(jù)可以看出2005年龍洋焦電征地,測量土地的是國土資源局土地勘測隊的測量結果,無償給予分戶測量的。5、被告2015年11月6日出具龍洋焦電征收王某某承包地的情況說明(復印件),證明被告承認因征占原告土地面積存在爭議原告占地補償款至今在被告處未發(fā)放給原告,被告占用至今。國土部門四次去測量占用原告土地但被告未向原告公示測量結果,被告截流原告補償款的侵權事實存在。被告質證,證明的內容有異議,王本利領取補償款的帳在鎮(zhèn)政府,被告沒有截流補償款,原告沒有領取,一直在東某某的賬上。6、龍洋焦電占地補償明細共計四頁,證明補償款已經(jīng)發(fā)放到被告處,沒有體現(xiàn)出有原告和王本利所占用的土地補償款,占用原告和王本利的土地補償款,被告沒有給付,用此反駁被告所述王本利的錢款已領取。被告質證,真實性沒有異議,不能證明王本利的錢沒有領走,證明原告按最高的補償款標準來主張補償款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7、2005年9月23日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函(復印件),說明我的土地不準,讓東某某找有資質的人員給我重新測量。被告質證,有異議,這個函的內容跟原告證實的內容是不相符的。8、鑒定書一份,證明征用土地實際面積是2258.91平方米,并非被告測量的2032平方米,被告的侵權事實存在,由于被告侵權導致原告的補償款至今沒能領取,被告應賠償原告占用款項的利息。被告質證,有異議,因被征土地現(xiàn)場測量地況與2005年征地時的土地狀態(tài)明顯不同,因此該意見書不具有客觀性,國土資源局勘測隊四次測量的結果均是2032平方米,國土資源局勘測隊出具的結果具有權威性,還應以原測量結果為定案標準,2005年勘測隊分戶測量土地時,被征地的60余戶村民及地鄰均參與,并指認邊界,而原告所作的鑒定不僅地礦發(fā)生變化,而且沒有地鄰參與,鑒定的邊界都是原告指定,村委會代表也沒有確認,倒置鑒定結論不客觀不公正。當時土地局測量被占地時六十四戶的土地面積圖。證明土地總面積是4504.95平方米。被告質證,無異議。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七臺河市土地勘測設計隊出具的龍洋焦電鐵路專用線征用東某某土地鋼尺分戶面積統(tǒng)計表(復印件),證明征用土地的是龍洋焦電,測量分戶征用面積的是七臺河市土地勘測設計隊,東某某只是被征地單位,征用每戶土地多少及標準不是由東某某確定的,征用東某某村民王某某的土地面積為2032.54平方米。原告質證,沒有公章,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2、征地補償標準及明細(復印件),證明征地補償費項目、標準及具體明細,原告被征用土地面積2032.54平方米,安置補助費33.00元/平方米,金額67073.82元,動遷補償費10.00元/平方米,金額20325.4元,青苗補償費3.30元/平方米,金額6707.38元,合計94106.60元。原告質證,真實性沒有異議,賠償標準不認可。動遷費12元,但是給我算的是10元。3、王本利領取土地補償款的收據(jù),證明王本利已于2005年5月25日將屬于自己的征地補償款領取,領取了補償款8555.13元。原告質證,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無法證明是王本利本人簽字。這個土地本身就有爭議,沒有測量王本利的土地面積,怎么領的錢。沒有土地面積,怎么給的他的錢。4、情況說明,證明東某某多次催促原告領取補償款。原告質證,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5、龍洋焦電鐵路征地承諾書,證明龍洋焦點為征地主體,其承諾因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由龍洋焦電公司負責,原告向東某某主張權利屬于訴訟主體錯誤。原告無質證意見。6、趙娟的授權書,證實要求將其應得的份額留在村里,不同意他人代替主張權利。原告質證,無異議。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王某某為戶主的10口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東某某土地10畝,王本利1人承包東某某土地1畝,承包期均為30年。2005年,龍洋焦電修建鐵路,征用東某某部分土地,原告及案外人王本利的部分土地在征用范圍。征地時由市國土資源局免費給予分戶測量,現(xiàn)場測量時,王某某對測量面積不認可,未對測量結果簽字確認。東某某按2032.54平方米補償給王某某戶及王本利安置費、動遷費、青苗費共計94106.60元。因王某某對土地面積不認可,至今未領取該筆補償款。王某某戶被征用土地為菜地。本案在原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王某某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黑龍江遠大司法鑒定服務有限公司對爭議地塊面積進行了鑒定。經(jīng)現(xiàn)場測量,2005年七臺河龍洋焦電有限公司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為2258.91平方米。以上為該案基本事實。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委托代理人桑文秀、劉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备鶕?jù)法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鑒定,原告王某某及王本利在2005年被征用土地面積共計2258.91平方米,該鑒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其戶內王本利土地征用補償款證據(jù)不足。王本利已因病死亡,無法質證,被告舉出的王本利的支款憑證,本庭無法確認該支付憑證的真假,故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能支持,在計算給付賠償中,應扣除王本利部分。由于王某某戶與王本利戶的土地在征用時并沒有區(qū)分地塊,故本院按比例確定王某某戶被征用的土地面積為2053.55平方米(2258.91元÷11×10)。原告要求按鑒定大棚標準計算各項賠償,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征用地為溫室大棚,綜合考慮被征地的位置、地理條件,應按一般菜地標準計算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為宜。2005年11月6日原告的土地補償款已支付到被告賬號,占用至今,被告應給付本金,支付6.12%利息。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征地補償費人民幣99186.47元,明細如下:安置補助費67767.15元(2053.55平方米×33.00元/平方米),青苗補償費6776.72元(2053.55平方米×3.30元/平方米),動遷費24642.60元(2053.55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被告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利息78912.76元(99186.47×6.12%×13年);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740.58元,鑒定費6000.00元均由被告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承擔。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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