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啟。
委托代理人孟愛民,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東。
委托代理人夏翔,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某,系被告鄭東妻子。
委托代理人夏翔,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啟訴被告鄭東、耿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啟訴稱,2008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鄭東購買VOLVO液壓挖機,雙方簽訂了《轉(zhuǎn)讓協(xié)議》。2011年8月13日該VOLVO液壓挖機因被告鄭東拖欠武漢中南工程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貨款而被武漢中南工程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強行拖走。請求判令被告鄭東、耿某返還VOLVO液壓挖機款61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鄭東、耿某已交付了VOLVO液壓挖機,原告王某啟的VOLVO液壓挖機系案外人強行拖走,其主張被告鄭東、耿某承擔民事責任,無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啟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守煒
審判員 何源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 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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