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上訴、申訴,代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代領、代簽訴訟文書等。
被告:湖北榮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經濟開發(fā)區(qū)仙女湖路。
法定代表人:張春凱,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湖北榮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546元,減半收取計273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光輝 審 判 員 張亞斌 人民陪審員 肖應平
書記員: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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