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蘄春縣人,住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岳小兵,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蘄春縣人,住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田鈺,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蘄春縣人,住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龔莉雯,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蘄春縣人,住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主要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3)鄂蘄春民二初字第0006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張焱奇 審判員 樊勁松 審判員 付焰明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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