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岳某一
岳某二
岳某三
邊高原(河北遠通律師事務(wù)所)
白亞娜(河北遠通律師事務(wù)所)
任丘市新華路街道辦事處南某某村民委員會
馬征(河北金勝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漢族,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岳某一,女,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岳某二,女,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岳某三,女,漢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漢族,農(nóng)民。
以上四
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邊高原、白亞娜,河北遠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丘市新華路街道辦事處南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盧艷青,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征,河北金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岳某一、岳某二、岳某三與上訴人任丘市新華路街道辦事處南某某村民委員會因侵權(quán)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退還上訴人王某某、岳某一、岳某二、岳某三;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退還上訴人王某某、岳某一、岳某二、岳某三100元,退還任丘市新華路街道辦事處南某某村民委員會100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范秉華
審判員:李啟華
審判員:郭亞寧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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