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肇東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肇東市。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麗霞,黑龍江君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肇東市。
原審第三人:王安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肇東市。
上訴人王某某、姜某因與被上訴人于永昌、原審第三人王安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31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姜某,被上訴人于永昌、原審第三人王安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姜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原審訴訟程序違法。本案當事人在起訴時,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可在原審判決時認定的案由卻是“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法院在審理時依職權對起訴案由進行變更。該做法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和“不告不理”的原則。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為原審第三人王安坤承擔債務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自愿為原審第三人王安坤承擔債務,卻沒有依法對原有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合法、有效進行核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成立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審法院沒有核實借款的真實性和具體數(shù)額,沒有要求被上訴人出具原始的借款憑證,更沒有與原審第三人進行當庭的質(zhì)證。故原審第三人王安坤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疑問,原審法院僅憑借被上訴人的單方陳述和存疑的上訴人簽名的借據(jù)認定該債務轉移關系成立,違法法律規(guī)定。三、上訴人出具借條的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該借條表達的內(nèi)容并非上訴人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四、原審認定借條體現(xiàn)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是錯誤的,該筆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姜某不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
對本案各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一、原審法院確定本案為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是否正確。
案涉的該筆款項,原系王安坤向于永昌的借款,該款到期未償還,經(jīng)于永昌與王安坤、王某某協(xié)商,王某某同意替代其叔叔王安坤償還該款,并重新為于永昌出具了一份借據(jù),王某某在該份借據(jù)上署上自己的名字。通過對以上事實的查明,可以認定王某某的行為系其自愿為王安坤的欠款承擔償還義務,故原審法院根據(jù)所查明的案件事實,將本案的法律關系即案由確定為債務轉移合同糾紛并無不當,王某某對此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王某某應否承擔案涉欠款的償還責任。
通過對本案相關事實的查明,可以認定王某某替代王安坤承擔案涉欠款的償還義務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故于永昌要求王某某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王某某應當依法承擔案涉欠款的償還責任。
三、姜某應否與王某某共同承擔案涉欠款的償還責任。
王某某替代王安坤償還欠款的行為屬于設定負擔的行為,雖然姜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但于永昌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王某某的債務承擔行為取得了姜某本人的同意,故該筆債務不屬于姜某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不應由姜某與王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姜某的此項上訴主張成立,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某、姜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達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3185號民事判決;
二、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于永昌欠款400000元;
三、駁回于永昌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17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均由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朱寶東 審判員 朱 麗
書記員:韓喜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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